據媒體報道,國務院60個部門曬出權力清單,涉及正在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共1235項。其中既有行政許可,也有非行政許可審批。前者師出有名,由法律賦權,后者則名不正言不順,依靠紅頭文件來打擦邊球,難以控制也難以監管。
非行政許可審批,與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相違背。由于沒有法律約束,非行政許可審批隱性增長,成為“邊減邊增”、“先減后增”等行政審批改革痼疾的溫床。行政許可取消和下放不易,而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增設卻容易多了,此消彼長,很難說行政審批改革的效果不被打折扣。
從歷史上來看,每次行政審批的精簡,往往過一段時間就復從精簡回歸龐雜,原因就在于非行政許可的反彈,以至于將改革效果反噬。“越改越增”的黃宗羲定律,在行政審批改革上非常明顯。而破掉這個定律,走出這個怪圈,除了用法治思維,除了堅持用“法無授權不可為”做量尺一量到底,沒有別的辦法。
部委曬出權力清單,打造的是陽光施政,雖然在這個清單上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雜糅著,但至少清單之外,是受到公開監督的。列出權力清單是一種姿態,傳遞的是打開門歡迎監督的信息。這也是本屆政府一貫的思維,要將權力裝進制度籠子里,而權力清單是這制度籠子的一部分。
但我們也知道,僅有權力清單是遠遠不夠的。雖然中央強調,各個政府部門的權力審批事項以清單為準,但是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潛規則存在,在一定意義上減輕了權力清單的分量。非行政許可審批繞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只要部門自己覺得有必要,或者是為了純粹的部門利益,其就可以走“綠色通道”,就可以進行審批,反正它也不是正式的。但具體的職能部門有這個權力,讓你不能不承認這個審批的存在。
非行政許可審批,反映的是權力運用的隨意,進一步反映的是法律運用的軟弱。沒有法律授權,非行政許可審批這樣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而面對這樣的違法行為,很多時候無力反對,只能聽之任之。在這種情況下,究竟行政審批的數量多少合適,依據的不是法律法規,依據的也不是能否適應市場的效率、社會的發展和個人的便捷,而是權力部門的自我感覺,感覺這個度還不會因把羊毛拔光了而把羊逼急了,感覺這個度民意雖不爽卻也不會跳腳,就敢這么做了。
所以,無論是行政審批權的取消和下放,還是要求各部委曬出自己的權力清單,都不能說改革已經大功告成。非行政許可審批只要無法制度性解決,改革的成果就沒有辦法牢牢鎖定。對于非行政許可審批,不能一邊視之違法,一邊又默認事實,而是應該分類對待,無法避免的將其合法化,可以避免的就堅決取締,動一動奶酪,觸一觸利益,從而將所有審批都納入法治軌道,使得“法無授權不可為”知行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