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就修改《廣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擬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社會科學普及財政經費及捐贈款物將被追究相應責任。
顯然,這是針對社會科學本身就不被重視、投入就比較低、且經常被占、截留、挪用作出的一項硬性規定。現在的問題是,增加這樣一條規定,是否有意義、有價值。一方面,這一規定出臺以后,社會科學普及方面的投入是否能確保不被擠占、截留和挪用了;另一方面,既然是財政資金為什么會出現擠占、截留和挪用的問題呢?為什么不對違規者作出嚴厲追責呢?要知道,現行法規對這方面的問題是有明確規定的,是有法可依的,并不需要重新制定新的規定和制度。
事實上,制定新制度等于對前面制度的一種否定。最終結果,不僅會造成制度的打架,而且會帶來制度執行的嚴肅性不夠。就財政資金投入和管理而言,不僅《預算法》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其他方面的財政資金投入與管理制度也都有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更是有十分具體和詳細的規定和要求。不僅如此,相關職能部門也都出臺了這方面的管理辦法與規定,如教育、科技、環保、民政等。
也許正是因為制度和規定太多,各個地方自成體系、自行一套,造成地方與地方、部門與部門之間的不協調、不統一,從而使財政資金、特別是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方面的差異以及處理上的不同,最終使擠占、截留、挪用財政資金的問題難以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和消除。
相反,如果對財政資金的使用能夠嚴格按照統一的規定執行,只要違反就嚴肅處理,問題就不會如此嚴重。關鍵就在于,此前所有的制度與規定都成了擺設。想一想,像教育、環保、民政等可以看作是高壓線的專項資金,都有地方、部門和個人敢于頂風作案,敢于去碰一碰高壓線。特別是教育經費投入,國家教育發展綱要都明明白白地作出了具體規定,還不是晚了整整10年才達標?對社會科學普及這項在很多人眼里不重要的工作來說,制定這樣一項規定,就能將這些方面的問題都一一解決好嗎?顯然難以樂觀。
筆者的觀點是,對包括社會科學普及在內的各項工作,只要涉及財政投入的問題,都應當嚴格按照《預算法》等法規和制度執行,且嚴格做到令行禁止,否則嚴厲追責。切不要畫蛇添足,在制度法規之外再去出臺一些新的規定和辦法,試圖用出文件出法規的辦法去解決問題。目前各項方面出現的問題,完全可以按照《預算法》等制度法規來執行的,也是可以嚴厲追責的。既然現行法規都不能嚴格執行,又何必去制定什么新法規呢?又怎能保證新的法規能夠得到嚴格執行呢?
顯然,問題不在有沒有法規,而在于執行的力度。要從根本上財政資金不被擠占、截留和挪用,關鍵是嚴格執行《預算法》,而不是疊床架屋地制定許多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