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借所宣稱的國內幾乎獨一無二人的工耳蝸技術,指望在2014年通過這個項目實現高利潤的海南海藥,近日因控股子公司上海力聲特的人工耳蝸意外卷入院士“造假門”而遭遇罕見跌停,并被迫在盤中緊急臨時停牌。海南海藥1月7日晚間發布澄清公告,否認近日央視等媒體所提到的與大連市中心醫院、大連慈善總會簽訂協議為虛假消息、上海力聲特不具備生產能力;并回應了對人工耳蝸技術轉讓、國家資助項目、產品質量等質疑。
但澄清公告未就公眾投資者最為關注的“院士抄襲”、潛在專利瑕疵及其附隨的可能不利的法律后果作出回應和解釋,只簡單表示公司與植入耳蝸的患者之間并未因為產品質量問題產生法律糾紛;上海力聲特于2004年通過技術轉讓獲得的復旦大學人工耳蝸技術為公司研發的初始基礎,屬于原理樣機技術,之后推出的REZ-I人工耳蝸,公司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而產品質量無法律糾紛不等于專利權無法律糾紛,問題焦點恰在于上海力聲特于2004年通過技術轉讓所獲得的復旦大學人工耳蝸技術是否存在“法律瑕疵”,即復旦這項技術是否系轉讓方依法取得的專利技術,且不存在對第三方的侵權。如果該專利技術系通過仿制欺詐取得或對任何第三方構成侵權,那該技術轉讓就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海南海藥子公司取得該項技術及后續在此基礎上取得的包括專利權在內的任何知識產權均可能受到潛在不利的法律影響。而相關媒體重點質疑的,恰恰正是該項人工耳蝸技術原始取得的“合法性”。
據央視引述舉報人王宇澄說法,中科院院士王正敏的“自主知識產權的國產人工耳蝸”其實是“克隆”國外人工耳蝸樣機,是通過購買澳大利亞科利耳公司的樣機,參考、模仿、破解芯片制造而來,其團隊成員也承認,國產人工耳蝸非自主研發,65%引用國外技術,35%自主研發,而海南海藥子公司上海力聲特醫學科技有限公司正是該“克隆”技術產品的生產者。正如前述,若該情節屬實,那么海南海藥子公司受讓的相關技術及后續在此技術基礎上通過再開發取得的專利技術,除了可能被主管部門取消該項技術及相關技術的專利許可外,還涉嫌對第三方構成侵權,法律瑕疵“明顯”。
專利具有特定時間和地域的排他性和經濟性,擁有一項專利,可能就會占領一個市場;而喪失一項專利,很可能就意味著喪失一個市場,甚至因技術壁壘造成整個企業難以為繼,這尤以嚴重依賴某項技術或產品的企業表現得最為突出。此番海藥“造假門”,若果真如央視報道所說,那對海藥的影響將是致命的,難怪市場和投資者會對此做出如此激烈的反應。
實際上,“黑天鵝式”仿制性專利困局再度突襲一家因技術獲資本青睞的A股上市公司,除涉及“院士”的部分外,涉嫌侵權產品的專利“仿制”故事也與此前曝光的A股公司專利侵權脈絡如出一轍,是偶然,也是必然。在目前“各方說法迥異”、真相尚未完全明了之前,我們無從得知事實真相,也無從得出是否有人借“陰謀論”攻擊上市公司非法,通過做空獲利,譬如券商機構客戶借機低價吸籌等,但專利技術被控侵權或造假,正在成為一切靠技術立企的A股上市公司的集體夢魘卻是不爭的事實——中興通訊、中石油、歌爾聲學、北玻股份等一長串上市公司都曾不同程度卷入專利糾紛,且都無一例外引起了股價波動。海藥只是最新陷入“專利困局”的一家。
不過,不管事態會如何演繹,除了“專利流氓”的考量因素外,這又一次為A股上市公司,尤其是創業板公司敲響了專利警鐘。長期以來,滬深諸多上市公司恪于發展階段而在發展過程中或多或少采用了“逆向拆解式”研發技術策略,個別逆向研發技術甚至還在原專利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申請了專利,這在企業草莽發展階段可能是可行的。但隨著企業的做大做強,成為公眾公司,原有的所謂“借鑒式”或“仿制型”專利技術就必須跟著升級換代不可,靠自主研發獲取真正的核心技術或爭取合法授權使用,并構筑公司自己的“專利戰略”,而不是繼續躺在原來的仿制技術上睡大覺才是根本之道,否則,“出來混,總是要還的”,一旦該仿制技術被真正的專利擁有者提出異議、被禁用乃至提出巨額索賠,都可能重創這些企業,而投資者也會跟著蒙受巨大損失。
為避免上市公司或潛在上市公司陷入“專利困局”,致使眾多中小投資者成了專利危機爆發時的“炮灰”,監管部門應抓緊修訂相關規則,嚴格限制擬上市公司的專利權等無形資產評估入股,或在股改時增加無形資產復核程序;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評估入股和上市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時作為交易資產的,須在IPO或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時按證監會新發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做出保值乃至盈利承諾,否則就剔除該項無形資產或作為其他交易標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