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6日召開的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會議上,證監會主席肖鋼提出了“賣者有責”的觀點。
從保護中小投資者的角度來說,把“賣者有責”的觀點引入中國股市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實際上,這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一直以來,中國股市上被強調得更多的是“買者自負”“愿賭服輸”,把所有責任都推向投資者。如肖鋼主席所言,這是股權文化不健康的反映,有違正義原則和契約精神。
引入“賣者有責”與此前國務院發布的“新國九條”是相配套的。“新國九條”明確表示要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要做到這一點,自然要追究賣者之責,不然保護中小投資者就成了空談。當然,保護中小投資者并不是保證投資者不賠錢,投資者仍然還需要“買者自負”,但這種“買者自負”的前提是賣方履行了信息披露、銷售適當性等強制義務,以及不存在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欺詐行為,并且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承擔忠實代理義務。如果不能做到這些,買者是不能“自負”的,就需要追究賣者以及中介機構的責任。
目前中國股市距離這一目標還相差甚遠。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里,基于保護融資者的需要,A股對于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是漠視的。不過最近兩三年,這種情況有所好轉,尤其是肖鋼出任證監會主席之后,一方面強調以信息披露為中心,使賣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對包括中介機構在內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這正是向著強化“賣者有責”目標邁進的實際措施。“新國九條”的出臺,則為強化“賣者有責”的原則創造了政策環境。
不過,強化“賣者有責”需要解決兩個問題:
一是賣方責任大小的問題,在追究賣方責任之時不能皮鞭高高舉起,輕輕落下,這不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比如對于綠大地、萬福生科造假上市,最后只是處以少許罰款,這樣的“賣者有責”等于“無責”。
二是要以法追責,比如為了追究上市公司欺詐上市的行為,IPO新規要求發行人承諾在出現相關問題時回購全部發行的股份。此舉作為臨時性措施是可以理解的,但從長遠來看,追究上市公司欺詐上市的責任必須通過法律途徑,而不是用承諾代替法律。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是,如果上市公司屆時沒有回購能力,又該如何來履行承諾呢?所以,股市的發展最終還是要以法治市,用法律來保證“賣者有責”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