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制未見其影,先聞其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一聲既出,便顯示出其不同凡響的穿透力和滲透力。
正如證監會就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在答記者問時所說的那樣,一些國家和地區實行注冊制的做法不完全一致,但共同點是,新股發行以發行人信息披露為中心。這次改革意見雖然還沒有給出推進注冊制的時間表,但圍繞信息披露規范做足工夫,牽住了牛鼻子,在較大程度上顯示了這一體現注冊制最重要原則和最本質精神之核心要素的穿透力和滲透力。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審核制時代,這八個字是以行政信用為背書的。監管部門對失信者再怎么譴責,再怎么懲罰,都像是慈母嚴父給皮糙肉厚的頑童撓癢癢。相對于那種危乎高哉的圈錢收益,這種不能再低的違規失信成本付出,與其說是嚴懲,還不如說是激勵。現在不同了。根據注冊制的審核理念,監管部門和發審委只審核發行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的合法合規性,不判斷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和投資價值,也就是說,行政部門和審核機構不再對本該由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負責和把關的事越俎代庖,也不會再以行政信用對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提供背書。這種查審分離機制的建立,不僅有利于證監會的主營業務從審核審批向監管執法轉型,也有利于明確失信背諾的責任,將失信背諾賠償懲罰制度落到實處。
證監會2012年底的一次專項檢查顯示,滬深兩市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不同程度存在超期且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有80家公司超期未履行承諾。再加上這一年所曝光的萬福生科、綠大地等造假事件,可見上市公司失信嚴重到了何等地步。這與相關監管規定不健全,尤其懲戒力度不足分不開。證監會主席肖鋼不久前公開承認,證監會向司法部門移交的案件中有一半以上都石沉大海、不了了之。特別是地方法院對綠大地造假當事人的輕判,更讓國人義憤填膺。而證監會由于受制于《證券法》有關規定而對萬福生科罰不到位,自身處境也變得非常尷尬。那么,是不是在《證券法》還沒有完成修訂前,我們對于信息披露的失信背諾就沒有辦法了呢?回答當然是否定的。
按現在的新規定,發行人及控股股東應在上市公告書中公開承諾,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上市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時,發行人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發行人控股股東將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此外,證監會還專門出臺了對承諾履行行為的監管指引,正在全面強化對失信主體的誠信約束和懲戒,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誠信約束環境。
無可否認,注冊制改革的推進離不開《證券法》修法和相關法制建設的配套。但這并不等于在法不到位的條件下,監管者就無能為力。香港證監會在法院支持下判令造假上市的洪良國際以相當于其當初融資總額的10億港元向公眾回購股份并退市的成功案例,對我們就有非常積極的啟發和引導作用。此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進展告訴我們,只要真正想把“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注冊制原則落到實處,改革和創新不僅可以具有突破綿里裹鐵的制度性阻力的穿透力,同時,也將具有舉一反三四通八達的滲透力。
注冊制在向我們招手。不過,眼下推出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方案在不少地方也還只是對原有制度的修補,這使得最近一批新股信息發布不免有重蹈以往審核制時代覆轍之虞。說到底,注冊制改革就是還權給市場,還權給投資者。不戀權,不戀錢,是促進監管轉型的重要前提,也是讓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接得上地氣,“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注冊制精神落到實處,并具有足夠充分的突破舊體制老制度傳統習慣勢力封鎖線之穿透力和滲透力的根本保障。振興滬深股市寄希望于注冊制,也就是寄希望于審批者歸位為監管者。證監會和投資者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注冊制才真正有可能發揮改革的穿透力和創新的滲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