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9年,全國人大代表趙中林向全國人大提交議案,建議設立“揮霍浪費罪”來遏制過度應酬與公款吃喝。2010年,趙中林收到了中央紀委對他所提建議的答復,稱中央紀委致函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見,最終認為對揮霍浪費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目前還沒有成熟的意見。但是,中央紀委將繼續關注、及時跟蹤了解這一問題。時至今日,對公款浪費行為立法論罪的條件是否成熟?民調顯示97.8%受訪者支持將公款浪費行為立法論罪。
此前,黑龍江大學黨委書記楊震代表也提出了類似建議。楊震認為,我國現行刑法對國有資產的保護主要有兩項罪名,一是貪污罪,二是私分國有資產罪。但在實踐中還存在介于此兩種行為之間的行為:即大肆揮霍國有資產,如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一頓飯吃進幾萬元甚至更多。行為人既沒有貪污也沒有私分,而是把國有資產揮霍浪費掉,此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有必要用刑事手段進行規范,為此,楊震建議設立揮霍國有資產罪。
長期以來,揮霍浪費公款現象屢禁不止,愈演愈烈。有資料表明,我國行政開支中僅公款吃喝、公費出國、公車開支的“三公”消費就高達9000億元,占2012年全國稅收近10%。之所以造成這種現狀,是因為“法無明文不為罪”。官員們私下普遍認為:把公款放到自己的腰包里那才是犯罪,而把公款吃了喝了玩了只不過是違紀而已。實際中,紀監檢察機關對此也往往不作追究。
對普通工薪族來說,生活是精打細算,揮霍浪費不會很多,高收入階層存在奢侈消費、炫耀性消費,但那只是個人支出。唯有公款浪費完全由納稅人承擔,耗費民財的同時還制造不公。此外,奢侈浪費還營造奢糜之風,造成企業接待和公關費用上升,推高了社會經濟運營的成本,令老百姓負擔再加重一層。
將揮霍浪費公款的行為由紀律處分升格為刑法懲罰,實在是很有必要。將揮霍浪費公款納入刑法懲治范疇,或者在刑法中增設“揮霍浪費罪”,本意是通過追究刑責,對揮霍浪費公款行為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肆意揮霍浪費公款之類的惡行,很長時間內不但沒有受到有效的紀律約束,甚至已經異化成一種福利,再靠原來的紀律管制已很難達到理想的效果。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也不只是改進工作作風、改善社會風氣的問題,只有嚴刑峻法才能產生震懾力。
從國外看,很多國家的法律對同類行為一般是以獲得“不正當好處”定罪,這樣的界定顯然要比純粹的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更為科學。治亂需用重典,在其它手段難以遏制揮霍公款這股歪風時,我們理應將其上升到刑法層面。只有對那些認為“公款消費是個筐,什么都能往里裝”的官員施以重罰,才能避免國家財產的流失和浪費,才能預防腐敗的滋生。給浪費公款者“上刑”,不僅能夠有效震懾揮霍公款的違法犯罪行為,更能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