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6日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嚴格執行現行的退市制度,實現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推動存在退市可能或需要的公司在法律、規則框架內主動退市。
推動存在退市可能或需要的公司主動退市,這無疑是退市制度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此舉有利于進一步優化股市的資源配置功能,加快股市的劣汰進程。因此,主動退市制度的建立是有利于中國股市健康發展的。
但上市公司退市涉及退市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問題。因此,在退市問題上,一定要重視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為此,證監會將從四方面著手進行制度安排。如加強退市信息披露,通過提高披露頻率、完善披露內容及加強披露管理等方式強化退市風險警示機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設置退市整理期,使投資者有“繼續持有”或者“賣出”的選擇權;做好退市后續安排,明確公司終止上市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根據滬深交易所《重新上市實施辦法》,退市公司通過改善經營、資產重組等方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可以向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可以說,這四方面的制度安排是有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的。
不過,就主動退市來說,由于其退市過程中的“主動性”,這很容易導致上市公司退市的“意外性”,不排除打投資者一個措手不及。因此,這種主動退市更有可能給投資者帶來利益上的損害。尤其是不排除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通過主動退市來達到其謀取自身利益的目的。或者上市公司通過主動退市來降低重組成本的目的。所以,對于主動退市,需要有切實符合主動退市情節的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措施出臺。
其一,上市公司是否主動退市應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尤其是要進行分類表決,充分發揮中小投資者的語話權。只有在分類表決中,獲得公眾投資者2/3以上支持票的主動退市方案,才能提交正式實施。此舉旨在避免大股東對表決結果的操縱,充分尊重中小投資者的個人意愿。
其二,對于主動退市公司,上市公司應在提出主動退市計劃的同時回購公司股票,回購那些不愿意參與到主動退市進程中去的投資者的持股。這個回購股份的環節需要有別于退市整理板的交易。因為進入退市整理板的交易,其股價通常會是下跌的,退一步說,其股價至少有可能是下跌的。而上市公司的回購價格應該較市場價有所溢價,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其三,主動退市公司在提出退市計劃時,應公布公司退市后的發展安排。比如退市后的并購重組安排,企業經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恢復上市安排。并且在公司主動退市之后,還要及時披露相關事宜的進展情況,讓投資者切實了解公司的后續情況。
其四,主動退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在公司退市后,要盡職盡責,積極謀劃公司的全面發展,早日促成公司恢復上市。特別是對于退市公司的大股東來說,如果不能積極促成公司早日恢復上市,則大股東控股或作為主要股東參股的其他企業,都不能通過IPO直接上市,或通過借殼間接上市。
只要切實做好上述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工作,主動退市就會為凈化A股市場的投資環境,促進中國股市優勝劣汰功能的發揮起到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