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有多項政策超出市場預期。比如原來一般人認為優先股不允許上市交易,《指導意見》則規定優先股應當在交易所、新三板或其他場所交易或轉讓,這無疑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市場發現優先股價格、分散投資風險。另外,《指導意見》還規定企業獲得的優先股股利,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可作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
優先股試點,將推動滬深股市向投資市場邁進一步,不過,在推行優先股制度同時,不能不特別注意平衡普通股股東利益。這一點,希望證監會在按《指導意見》制定優先股試點管理的部門規章時能給予充分考慮。
應該說,《指導意見》對優先股的權利規定是非常到位的。首先是優先分配利潤權利,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其次是優先分配剩余財產權利,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清算時,剩余財產優先向優先股股東支付。其三,如果“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此即為恢復優先股表決權。
當然,優先股也要承擔義務,這包括出資義務,更包括“表決權受限制”的義務。一般情況下,優先股沒有表決權。不過,如果是在“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發行優先股”情形下,優先股有表決權,此時規定了優先股分類表決制度,需要由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所以,推行優先股,千萬要注意平衡普通股股東利益。比如,當年天目藥業發行1890萬元法人優先股,每股面值1元,折合為1890萬股,按《公司章程》,優先股股東每年享有7.65%的可累計優先分紅權,每年可獲固定分紅144萬多元;2005年度,公司總股本1.2億股,1890萬股優先股分紅占公司當年凈利潤近四成,顯然優先股占了大便宜。另外,上市公司如發行累積優先股,遇到虧損年頭普通股股東難以獲得分紅,雖然優先股當年也難分紅,但之后可以補足,等于旱澇保收;這樣,對盈利上下波動的上市公司而言,普通股股東顯然處于弱勢地位。為此,筆者提出以下三點設想:
第一,發行優先股,普通股股東應有優先認購權。在美國、歐洲等成熟市場,公司發行新股,都確立了老股東對新股認購的優先權制度;這項權利為股東所固有,可以被股東放棄,但不能被他人隨意剝奪,這項權利還可以轉讓。A股推行優先股,相比普通股,其利益更有保障,因此,目前存量普通股股東,應享有對優先股的優先認購權。
第二,還需補充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的條件。《指導意見》對發行條件的規定,只有一句“適用《證券法》的規定”,而《證券法》對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規定,主要就是“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但這還遠遠不夠具體,需要證監會在未來的部門規章中予以明確。筆者認為,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條件,應參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公開募集股份”的要求,主要就是“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如果讓虧損股發行優先股,公司利用優先股募資所獲收益有限甚至虧損,卻要按照約定支付較高的優先股股息,這對普通股投資者而言無異于刀口上撒鹽。
第三,既然優先股按期分紅,那么也要讓上市公司養成對普通股分紅的好習慣。如果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有水分或造假,但優先股一直分紅、普通股卻總不分紅,最后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一揭穿、變成空殼,普通股股東將一無所得。最近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應提出差異化現金分紅政策,包括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80%、40%、20%三種類型;只是,其中又規定如上市公司調整或變更現金分紅政策,只要履行決策程序,由股東大會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可,這等于分紅方案還是大股東說了算,難保將來大股東及內部人會找各種借口拒絕向普通股分紅,那現金分紅政策就難以落到實處了。所以,請務必提高分紅的強制性和監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