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蘇明在“2013中國低碳發展戰略高級別研討會暨第四屆地壇論壇”上透露,環境稅方案已上報至國務院,正在按程序審核中。“提高稅率是環境稅制定重點之一,和目前的費相比,稅應該收的更多,以實現對企業的制約”,他說,環境稅的征收應以稅務部門為主,環保部門進行配合。環境稅應作為共享稅來征收,建議地方政府為主體,享有80%-90%。環境稅以費改稅為主,征收范圍包括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和噪音等在內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 事實上,靠大幅度提高環境稅征收標準來提高環保效率的作法,起源于戰后歐洲經濟高速發展期。此后為一些國家所仿效。盡管我國目前雖然尚未開征環境稅,但對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已經征收各種收費項目。可這些經濟措施對防治環境污染作用不大,污染問題反而越來越嚴重,甚至在今年初出現了惡性發作。這表明不管是向企業收取防污費,還是開征環境稅,能否解決污染問題仍充滿疑問。 環境稅是一種懲罰性質的稅種,目的是讓產生污染的企業為此付出更多代價。假若通過調整環境稅收政策,排污企業能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加強環保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環境污染,無疑是政策制定者所希望看到的效果。但如果有的企業這樣想,既然繳了環境稅,就買了“排污權”,就不能做到減少排污或實現零排放。這就需要將排污量的多少體現在環境稅的具體征收標準上,防止企業繳了稅反而多排污。也就是說,假如污染大戶中的“富人”可以用更多的錢換取對環境污染的“超容”,如此,必然背離靠調整環境稅收政策遏制環境污染的初衷。 在調整環境稅收政策的同時,更要防止排污企業將所繳納的環境稅在生產成本中列支而計入產品成本,導致排污收費實際上成為商品價格的一部分從而轉嫁給消費者,從而步入“企業污染社會負擔”的怪圈。 如果因為開征環境稅,環保部門就認為對排污企業又多了一道“保險”,可以松一口氣,懈怠日常監管,那么,排污企業依然會萌生僥幸心理,非法排污,危害環境。 事實上,今天所出現的嚴重霧霾災害,固然有一些企業缺乏社會責任的原因,但深層次的原因是中國在經濟發展的模式上,長期以來存在嚴重的偏誤。為了追求GDP的快速發展,大量容易產生嚴重污染的項目被倉促上馬。面對污染的后果,在治理上必須投入高額費用,又是這些企業力所不能及的。 在此背景下,開征環境稅極有可能與制度設計者的初衷相悖。一方面,開征環境稅無疑將加重企業負擔,并在客觀上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它不僅無助于解決污染問題,反而給排污企業轉嫁負擔提供強勁理由;另一方面,由于國內外經濟環境所逼,國內企業面臨嚴峻的困難,政府想方設法減輕企業負擔,幫助它們渡過難關。在這種狀況下,對污染企業收取排污費,反而成了它們繼續污染的“保護傘”,對污染企業開征環境稅,也難以避免出現這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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