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并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未履行法定義務,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先行賠付。也就是說,消費者在某一交易平臺購買了出現質量問題的食品時,在對其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之前,該交易平臺需要出面,對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
在這個信息化時代,網購漸入人們的日常生活。有別于“銀貨兩訖”的現場交易,網購的一個特性即是,對于貨物質量的點驗,總是在收到貨物后,也就是說,消費者關于貨物質量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都是打了折扣的。
網店的開張相比實體店成本遠低,譬如進駐淘寶,免費(旺鋪店除外),給付1000元的消費者保障金而已。換言之,也就是一旦欺詐,欺詐的成本也很低。若是欺詐得利遠高于1000元,當然不排除有人會去侵犯消費者權利。
若是賣家利用消費者和賣家之間關于貨物質量的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進行欺詐牟利,消費者則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今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共受理網絡購物投訴1.6萬多件,同比增長近一倍,涉及虛假促銷、網絡詐騙、售后服務、退款問題等。諸如網購的皮包色差太大,藥物達不到宣傳效果。網購食品質量安全同樣很成問題,充斥著假冒偽劣和“三無食品”。而消費者最頭痛的問題就是退貨難、找商家難。
仍以淘寶為例,既然是藉商家的進駐,通過旺鋪店服務費、競價排名、廣告費、支付寶融資等方式牟取利潤,當然,有利也就有責。《送審稿》規定網購食品出問題,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須承擔連帶責任,先行對消費者進行賠付,這樣,就能倒逼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在前端就強化對網店資質的審核,提高網上銷售食品的準入門檻,將經營地點不固定、缺乏正規手續、假冒偽劣諸如此類的“害群之馬”清除出去,而不是讓“劣幣驅逐良幣”。
網購出現質量問題,網站先賠,當然并不應僅限于食品,而應是一切商品。也正因此,20年來首次大修,已于10月25日通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賦予網購消費者“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后悔權”同時,規定網購出現質量問題,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在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情況下,須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所以“網購食品出問題網站先賠”,既是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的對接,比較起來,在食品安全領域,又屬強化。
法律的制定和修訂,一般滯后于社會現實。每一次修法,其實都是在新形勢下對于相關各個主體間權利、責任的厘定和調整。社會轉型——由鄉土社會即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即契約社會,而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地球”又逐漸成“村”。“網購食品出問題網站先賠”,既有助于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更有助于規范電子商務的發展。當然,要讓良法落到實地,還看相關職能部門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