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核定土地儲備融資規模有關問題的意見》。從10月1日起,江蘇省91家土地儲備機構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應出示融資規?刂瓶,并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資規模內融資,不得超規模融資。且所獲融資必須用于收儲本身,專款專用、封閉管理、嚴格監管,不得用于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 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呼聲日高的今天,此舉頗具指向性意義。可以預期,未來土地利用指標管理將更趨嚴格,在防止土地粗放利用的同時,有效控制土地融資引發的地方債務風險。 相關數據顯示,在我國東部城市建設資金構成中,土地出讓收入約占30%,土地抵押融資約占60%。中西部地區的城市建設資金,土地出讓收入約占20%,土地抵押融資約占70%。由此可見,不僅僅地方政府賣地收入是地方建設的重要來源,而且以透支土地未來收益的土地融資方式在地方財政、支出中占據重要位置。特別是在當前廣受詬病的“土地儲備+融資平臺+打捆貸款”的土地金融中,更是讓地方政府繞開了現行體制與政策的障礙,借助融資平臺,使地方債務擴張到令人擔憂的地步。 地方財政對于土地的過度依賴可能導致的一個直接后果是,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與房價的綁定,可能增加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難度。同時,很多城市土地收儲規模過大,超過了國土資源部限定的指標,不能實現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另一方面,超出本地財政償付能力的土地收儲,也使得地方債務風險和償債壓力加大。 從8月開始,審計署開展了全國范圍內的地方債務審計,預計相關數據10月便可出爐。此前已有相關部委的負責人表示,審計結果可能顯示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小幅增加。在此背景之下,使失控的“土地金融”和地方債務更為規范,便成了當務之急。特別是在當前新型城鎮化的大背景下,更應對土地利用嚴加管理,防止城鎮化中的土地利用粗放化。與此同時,有關部門還應健全地方財政體系,從機制上保證地方債更加可控;建立融資的長效機制,使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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