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通過了新修改的商標法,明年5月1日起施行。新商標法規定,禁止生產者、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8月31日《新京報》) 商標法的這一修改,堪稱對“馳名商標”的致命打擊——當“馳名商標”不能用于產品廣告宣傳,它還有多大的價值和作用呢?而商標法之所以做此修改,恐怕是基于一個理念和一個事實。這個理念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某件商標是否“馳名”,某種產品質量如何,應該由市場說了算,每個消費者心中都有一桿秤。一個事實是:“馳名商標”魚龍混雜,有的甚至盜名欺世,嚴重誤導消費者,典型例證如當年的三鹿奶粉。 評定“馳名商標”,目的本來有兩個,一是鼓勵企業創新創優,二是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但隨著時間推移,這項評定逐漸變味、變質,亂象紛呈,黑幕重重。評定“馳名商標”主要有兩種途徑——行政評選和司法認定,前者問題不少,后者問題更多。最令人咋舌的莫過于2009年遼寧省爆出多個中級法院的法官及數十名律師卷入“馳名商標造假窩案”:任何一件商標,不管多么默默無聞,只要偽造一個子虛烏有的侵權者,商標擁有者通過打官司,就可以請求法院認定此商標為“馳名商標”,然后獲得當地政府的巨額獎勵。實際上,很多“馳名商標”都是通過打官司獲得的,其“含金量”可想而知。 一些企業通過弄虛作假獲取“馳名商標”,然后占據有利市場,贏得更多消費者;一些地方政府將轄區內有多少“馳名商標”作為政績,為此不惜予以巨額獎勵;而有些評選、認定機構則通過各種手段制造黑幕,借機進行權力尋租。三方“合謀”導致“馳名商標”泛濫,一誤導消費者,二制造不公平競爭,三損害公權力的信譽。 鑒于此,近年來不斷有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取消“馳名商標”評定。此次商標法修改,明確禁止商家將“馳名商標”用于廣告宣傳,這是從法律層面給“馳名商標”虛火降溫。“馳名商標”評定幾乎失去了意義,加之其弊端多多、積重難返,一個問題自然浮出水面:“馳名商標”評定何時壽終正寢? 可口可樂沒有被美國官方認定為“馳名商標”,但并不妨礙它馳騁世界;索尼沒有被評為“日本名牌產品”,卻也不妨礙其名揚天下。如果說在市場經濟起步階段,消費者還需要政府以評選“馳名商標”、“名牌產品”的方式引導消費,那么現在則完全沒這個必要。以此次商標法修改為契機,“馳名商標”評定該退出歷史舞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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