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金融業的迅速發展,舊有的金融監管體制的局限性逐步暴露出來。目前,金融監管不力通常是導致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之一。巴塞爾協議這一國際金融界的“游戲規則”,正是在應對金融危機過程中逐漸確立完善起來的。2013年是巴塞爾協議Ⅲ進入具體執行的第一年;然而,從去年底開始,美國和巴塞爾委員會相繼出臺了推遲或放寬巴塞爾協議Ⅲ的相關舉措。美國無限期推遲了巴塞爾協議的執行,并決定修改相關規則文件;巴塞爾委員會的放寬措施則主要指向流動性和最終生效時間。這些變化,基本都是針對當前美歐的經濟形勢所作出的適應性調整。這一國際經濟形勢和金融環境的新變化,對我國的影響不容小覷。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全面實施巴塞爾協議Ⅲ的難度相當大。但是,為了長遠發展和國際化競爭的考慮,為了與大型跨國銀行集團取得平等的市場地位,提高自身的風險監控水平,實施巴塞爾協議Ⅲ仍然勢在必行。事實上,從巴塞爾協議Ⅱ到巴塞爾協議Ⅲ,我國的法規制度已經從《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過渡到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可以采用權重法或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RWA),并規定了具體的計量規則。權重法是標準法的本土化成果,內部評級法仍是大型商業銀行的首選。我國的主要上市銀行均采取了內部評級法初級達標的信用風險計量體系,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初步搭建完成了內部評級法的框架結構。銀行以歷史信貸數據庫為基礎全面開展計量驗證,優化內部評級模型,完善風險緩釋、壓力測試等風險工具,以求評級結果更加準確地反映信貸資產的風險特征。另一方面,各大銀行陸續開始了系統的開發和升級,優化評級前中后臺的系統化管理流程,提高內部評級結果的實際效用,促進內部評級法的應用。中小銀行則大量采取以內部評級法、標準法與打分卡相結合的信用風險計量辦法。 應該說,引入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是《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中最主要的應用舉措。內部評級法以銀行自己的內部評級為基礎,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資本監管的風險敏感度,也在一定程度上為有條件的銀行帶來了相對大的靈活性。但同時也給銀行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比如開發成本、合格數據庫的構建以及有效模型的建立,都是內部評級法在國內銀行業有效實施所面臨的困難,因此,內部評級法的推行尚需一個過程。 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評級法模型,需要開展強化數據基礎、內部評級體系和風險計量模型的開發、推進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流程整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提高文檔化水平、培養專業人才等系列系統工作。瑞士信貸銀行曾預測,實施新資本協議,全球五年總計實施成本約為750億—22500億美元。另外,有關咨詢公司的調查結果表明,歐洲大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投入大約在6000億—13000億英鎊之間,其中約60%以上用于改善數據和IT系統。從這一點來看,我國只有少數大銀行有能力完成整個系統的開發建設。 此外,為了滿足內部評級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需要采集的數據不僅規模龐大而且十分復雜,需要開發一個覆蓋面廣、持續時間長的數據庫。然而由于近十余年來,我國經濟基本保持了高速增長的態勢,貸款違約率和損失率低,政府干預手段較多,“行政兜底”、“剛性兌付”等現象在長時間內一直是市場常態。國內銀行業嚴重缺乏經濟衰退時期的數據,難以保證風險估計參數的穩健性,這也導致一些風險計量模型由于缺乏足夠的歷史數據,難以進行可靠的測試。 在本輪國際金融危機中,嚴重風險事件和小概率事件幾乎接連爆發,如果過度依賴于基于歷史重演邏輯的數學模型進行決策,就難以把握信息和市場的變化,而基于極端假設建立的模型又很難進行回歸實驗,還會不當地高估風險。因此,風險模型中的變量及條件很難確保估計的準確性,也容易產生模型風險。 由于我國信息披露制度起步較晚,風險暴露與評估信息缺乏數據支持,技術支持水平不足導致銀行信息披露成本高,使我國銀行在信息披露內容、深度和及時性上遠未達到新資本協議的要求。為了達到新資本協議的要求,我國監管當局和銀行業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財力用于風險工具的建設,包括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建立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設定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等。銀行業一般采取了“IT改造+國際評級經驗”的方法建設自身的內評工具。近年來,僅在信息和數據庫建設方面,國內大型銀行的累積投入就超過了百億,應該說,成果是不可謂不大的。但在實際應用中,由于數據統計存在方法缺陷、數據不足等,往往造成無法對相關影響因素進行精確取值,致使無法對風險進行準確計量甚或無法對其進行測算,使得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構建的風險管理技術和工具沒能充分發揮作用。對此,筆者認為,在內部評級法的進一步推廣應用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調節修正。 把握節奏、量力而行。金融業總是要服務于經濟大局,內部評級法體系的開發建設也要與銀行業的發展狀態和自身能力相匹配,不要一味追求達標高級計量方法。具體的應用進度應同時參考國際同業的現狀和我國的經濟發展情況。 充分發展外部評級機制,使其成為信用風險評價的有力補充。對大多數中小銀行來說,迅速實現內部評級法難度很大。因此,在內評法的建設乃至應用的過程中,都應該充分重視外部評級機制的作用。支持外部評級的發展,使其成為金融市場、中小銀行乃至大型銀行信用風險計量的可信參考,將有助于銀行業在過渡期內降低成本、定位風險。 合理設定參數。目前,我國銀行普遍申請的是初級法達標,較之高級法,銀行沒有更多的設定參數權限,基本依靠監管機構的設定。監管當局所設定的系數,不僅是參考國外監管體系、體現宏觀政策的需要,也應充分反映經濟運行的現狀、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對于重要的評價標準和數據系數,監管部門應給予充分的緩沖期,并建立有效的調整機制,使其符合經濟運行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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