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資本市場不斷發展,上市公司數量不斷增加,目前已有2400家左右。但是,在上市公司發展壯大的過程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財務造假行為大行其道便是其中之一。早期有“造假四大天王”瓊民源、鄭百文、銀廣夏、藍田股份,近期又有綠大地、萬福生科、中聯重科、科倫藥業等被曝光的典型。筆者認為,出現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是中國證券市場相關制度設計存在系統性缺陷,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核準制股票發行制度存在先天缺陷。我國證券市場是政府主導型市場。上市公司在初次發行階段,證監會要求公司必須連續三年盈利,企業上市后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的主要方式是配股,導致很多企業為了利益進行財務包裝。在核準制下,上市門檻較高,很多人認為政府已經為上市公司做了全面體檢,但事實并非如此。 首先,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政府不能確保核準都是正確的。政府雖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在證券發行核準審查上,但不可能做到每一件審查案都完美無誤。而且,由于這種審核具有技術性、專業性,還有主觀判斷性,誤核的情況完全有可能發生。其次,在核準制下,得以發行的證券是經過政府審查核準的,投資人容易因為信賴政府審查形成依賴心理,從而在投資時缺乏審慎、獨立的判斷。一旦政府審查有誤,投資人將蒙受極大損失。再次,尋租腐敗。在核準制下,發行額度采用計劃管理方式,是對股票發行的壟斷管制,管制和權力的廣泛存在容易誘發尋租。上市意味著獲利,在尋租成本與上市利益之間進行比較,尋租動機使不良公司得以上市,損害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影響了市場的公正。 二、外部審計制度存在嚴重缺陷。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起源,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基于自利可能有操縱利潤、虛報業績的動機,作為財產所有者的股東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委托獨立的審計人員對管理者履行經濟責任的狀況進行審查、鑒證和報告。但目前注冊會計師制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財務造假行為不斷出現,其原因主要是注冊會計師制度本身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注冊會計師與企業共謀造假受到查處的概率很小,得到收益是確定的,而堅持獨立性帶來的收益則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統計,2001年有100多家事務所和6000多名注冊會計師受到行政處罰,其中承擔民事責任者不到1%。其次,有限責任制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存在固有弊端。在我國近5000家注冊會計師事務所中,實行有限責任公司制的約占90%。而西方發達國家會計中介機構大多采取合伙制,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無力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注冊會計師本人作為合伙人要以個人財產承擔過錯賠償。對比兩種制度安排,在我國中介機構現行有限責任公司制下,財務造假成本過低。再次,審計機構的審計行為缺乏獨立性。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為了爭奪上市公司這一大客戶,往往置獨立、客觀和公正的執業守則于不顧,站在上市公司的立場(實際上是站在大股東的立場),大肆損害其他利益主體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出具虛假驗資、審計報告,甚至幫助上市公司制假、造假,掩蓋實情。 三、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存在結構性缺陷。首先,監管機構多頭管理,缺乏獨立性。我國上市公司外部監管的制度安排,導致財政部、證監會、中注協等部門多頭管理及相互之間職能重疊。例如,財政部一方面是上市公司國有資產的總代表,一方面是制定會計準則的最終權力機構,扮演著運動員和裁判員的雙重角色。證監會的監管職能也很不完善。證券法并未明確規定證監會是唯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監會負責審批上千家上市公司融資和再融資及查處各種違規行為,但證監會員工總人數(含借調人員)僅有400人左右。在如此巨大的工作壓力下,如何避免權力尋租的出現?中注協作為行業自律組織,卻帶有明顯的政府色彩。其次,監管機構的執法權力不完備。在當前法律框架下,證監會的執法權限受到較大限制,主要表現在:在監管特定的證券市場參與者及行為時需要過多依賴其他政府機構;實質性權力不足,特別是在執法和稽查領域;銀行的保密條例對證監會獲取銀行信息也有限制。證監會執法權力的有限性,必然影響監管證券市場的能力。再次,對造假者的處罰力度不夠,起不到應有的警示作用。實踐中,公司管理層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違法成本相當低廉,其違規的可能收益遠超潛在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