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行了20多年,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是:在13億人口的發展中大國基本建成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發放等管理體系初步建立,逐步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制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層次逐步提高,目前多數省份實行了省級統籌;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是: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碎片化問題,且繳費標準和支付待遇相差較大,給歸并和統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帶來很大困難;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滯后,影響城鎮職工就業和養老保險的公平性;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配套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基本養老保險結余資金投資運營機制建立嚴重滯后;補充養老保險和商業人壽保險發展緩慢,還沒有成為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有力支持力量。在已取得成就的基礎上健全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應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采取一些有力舉措。 加快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統一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加快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可采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以便逐步過渡到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了減少改革阻力,可在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確保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待遇與改革前基本持平或略有提高。 解決農民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問題。對長期居留城市的農民工應視同城鎮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短期流動和不愿意在城市居留的農民工,應允許其回鄉參加當地農村養老保險。對流動就業的農民工,應建立社會保障號碼和個人賬戶,讓賬戶隨人走,方便其就業和遷徙。 健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制。一是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機構。應分別成立投資運營法規、政策制定機構,負責養老保險結余資金投資運營的相關法規、政策制定;成立投資管理公司,按照市場規則管理基本養老保險結余資金投資,實現保值增值目標;依托現有社保基金監管機構成立投資監管機構,負責監督投資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二是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未實現全國統籌的情況下,可以由各省(區、市)將結余資金委托給投資管理公司統一運作。在入市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可先行發行特種定向國債,既為國家提供建設資金來源,又解決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 支持企業年金制度和職業年金制度以及養老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發展。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障體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如果缺乏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持,就會加重基本養老保險的負擔,也會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整個養老保障體系的可持續性。因此,財稅部門應制定切實可行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和職業年金制度。對城鎮社區和農村社區舉辦老年服務機構的,可以從人員培訓、辦公用房、文化設施等方面給予適當補貼和獎勵。企業和個人捐助社區養老服務事業的,應允許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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