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兩高”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備受詬病的邊污染邊治理的經濟發展之路,終于有望走到盡頭。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解釋》,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其中包括“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情況,并同時公布紫金礦業等4起環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此前不久,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確定部署大氣污染防治十條措施。 顯然,不斷惡化的環境污染問題,令中央政府痛下決心擺脫久治不愈的邊污染邊治理的經濟發展老路。雖然《解釋》等相關法規來得遲了些,但亡羊補牢,未為晚矣。 由于“發展地方經濟”的需要,許多地方政府為了GDP等所謂的政績工程,往往對環境污染問題睜一眼閉一眼,甚至有的地方,還鼓勵發展“經濟見效快”的高污染行業。這些無視可持續發展的短視做法,往往造成嚴重的后遺癥,那就是嚴重的土地、大氣和水污染,甚至嚴重危害污染環境周邊民眾的身體健康。 邊發展,邊污染,然后再治理的經濟發展模式與思維,讓我們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日前,有媒體報道稱,目前,全國有1/6的耕地重金屬污染,要修復這些被污染了的耕地,所需資金將達6萬億元之巨。 另一則數據同樣印證了污染所造成的代價。據湖南省環保廳近日測算,要治理全長817公里的湘江,達預期效果,總投入須超過4000億元,與此同時,要關閉沿江600多家企業。 此前,除了地方政府的保護主義作祟,環境污染范圍不斷擴大,污染程度日益嚴重還與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有關。由于沒有針對性強的法律依據,我國的環境污染犯罪的代價十分小,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漲”了相關企業和個人樂于污染的積極性。《解釋》出臺,或將在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方面有根本性改觀。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污染環境罪是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將其入罪要件調整為“嚴重污染環境”。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解釋》第一條列舉了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標準。 筆者發現,這14項標準,明確具體、操作性強,徹底改變了此前在環境污染上有定性而無定量的窘況。引用孫軍工的話說,“既能體現從嚴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決此類案件辦理中取證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 在慶幸《解釋》出臺之余,對其將要達到的效果,不能過于樂觀。毫無疑問,《解釋》的出臺,解決了治理污染有法難依的問題,但能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依然是個問題,甚至是個更難的問題。 縱觀廣東鎘大米超標等一系列轟動全國的污染,我們發現,各地政府出于經濟、社會等各方面“錯綜復雜”的利益考量,往往想把污染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事實上,要把《解釋》的立法精神貫徹到底,目前來看,我們急需一支精干強悍的執法隊伍,這支隊伍要敢于觸碰老虎尾巴,要有敢于為了保衛環境而樂于犧牲的精神。 更難的地方還是在執行與落實,特別是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法規的落實。對地方政府來說,要根治環境污染問題,更需要“革自己的命”,下決心轉變經濟發展模式,升級經濟發展路徑,實現經濟的轉型升級。這需要巨大的魄力,因為經濟的轉型升級不是一蹴而就之事,需要大量的時間與投入,那些亟需政績工程為自己仕途升遷的官員,也需要改變此前的執政思想,必須對此給予必要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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