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央行發布的《2012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提出,2013年,各地區金融機構將繼續貫徹落實穩健的貨幣政策,處理好穩增長、調結構、控物價和防風險的關系,加強對金融創新和業務發展中潛在風險的監測,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筆者認為,鑒于當前金融創新隱含諸多潛在風險,管理層對金融創新潛在風險的監督和管理還需雙管齊下。
盡管目前商業銀行法仍然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然而,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各類金融機構還是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采用收購、自立等方式設立自身或集團控股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為最終的多元化經營奠定基礎。
當前的金融創新呈現如下特點:
一是發展速度快。近年來,證監和保監出臺多項新規,放寬券商、險資的投資品種、范圍和比例限制等,尤其是保險資金幾乎可以投資所有的金融產品。而銀行業金融機構受政策約束較多,在監管套利驅動下,通過加強通道類銀信合作、銀證合作以及銀保合作等合作方式轉移表內資產,不斷尋找新的盈利模式,金融業務創新尤其是銀行業務創新快速發展。
二是資金較多投向調控領域。金融創新產品由于運作復雜,各環節只負責自身業務范疇,并未掌握上游資金來源和下游資金最終去向。如證券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上游可以對接銀行理財產品資金池,但對于銀行理財資金池具體來源并不清楚;下游資金去向為信托計劃,至于信托計劃將資金運用至何處也不知情。因此,導致較多資金投向了商業性房地產、政府融資平臺、影子銀行等重點調控領域。
三是間接金融與直接金融交叉滲透,業務運作復雜。在目前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下,各行業間金融合作產品層出不窮,跨行業、跨市場,環節多,在設計上往往經過層層包裝,繞開行業監管,如銀證信合作產品等。同時,金融控股集團日益增多,旗下擁有銀、證、保等各類金融性公司,各子公司之間可以開展業務合作、交易等。因此,各行業金融業務相互交叉,資金在行業間、機構間以及金融市場間流動,運作模式較為復雜。
據央行最新發布的《2012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顯示,2012年我國的融資結構更趨多元,債券融資快速增長。2012年,貸款融資仍占主導地位,在融資總額中占比為67.2%,比上年下降3.2個百分點。直接融資比重有所提升。其中,主要是債券融資快速增長,債券融資在融資總額中占比為29.2%,同比提高6.7個百分點;股票融資在融資總額中占比為3.6%,同比下降3.5個百分點。而央行日前發布的《2013年5月社會融資規模統計數據報告》顯示,1-5月人民幣貸款總體增加4.21萬億元,同比多增2792億元。而2013年1-5月社會融資規模總量更是達9.11萬億元,比上年同期多3.12萬億元,再創歷史新高。
首先,提高新形勢下加強對金融創新潛在風險管理的重要性的認識。對于加強金融創新潛在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央行強調,當前地區發展差距有所收斂,區域經濟增長極不斷涌現,欠發達地區自我發展能力增強,區域合作廣度深度不斷拓展。但區域發展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一些地區的產業轉型和可持續發展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內生增長動力還需增強,部分區域存在過度開發問題,經濟社會活動的過度集聚超出了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經濟金融領域潛在風險值得關注。同時,在融資結構更趨多元、直接融資比重進一步提升的金融環境下,更需加強對金融創新潛在風險的管理。
其次,管理層要加強對金融機構以及金融市場的業務、產品以及交易流程的監管。尤其是在當前形勢下,銀行業監管部門要求銀行對風險進行排查,8號文對信托理財產品的限制作用持續,非標限制、銀行表內資產轉為表外逐漸規范化。外匯局連續出臺新規,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包括加強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加強對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管理、加大對可疑企業的核查力度以及加強外匯存貸比超標調控等等。央行加強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管理,規范債券代持,清理或升級丙類戶。眼下又要求加強對金融創新和業務發展中潛在風險的監測,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這些制度規定,盡管屬于治標管理措施,但短期內也不失為一種有效的防范和管控措施。
再次,治本管理貴在加快金融改革步伐,提高金融創新的市場自律和風險的自我管控能力。要加快推進金融機構市場化改革,推動大型金融機構不斷完善公司治理,深化內部治理和風險管理,提高創新發展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同時,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按照“放得開,形得成,調得了”的原則,著力推進金融市場基準利率體系建設。健全中長期市場收益率曲線,為金融機構產品定價提供有效基準。繼續完善央行利率調控體系,疏通利率傳導渠道,引導金融機構不斷增強風險定價能力,依托SHIBOR建立健全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更重要的是,加快存款保險制度改革。從前,由于保險存款制度一直未成形,容易導致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風險約束機制弱化,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進而產生諸多潛在風險。此外,應加快存款保險立法進程,擇機出臺《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唯有此,才能有助于營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促進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經營機制的市場化,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經營失敗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形成有效的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機制,提高金融創新的市場自律和風險的自我管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