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在國際上,無論是學術界還是金融實業界都在嘗試定義影子銀行問題并提出解決方案。 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對影子銀行的定義是,在受正規監管的銀行系統外,從事信用中介行為的機構與行為。這個定義確定,影子銀行是針對直接或間接與信貸中介行為相關聯的機構或行為。純粹的股票交易不屬于此類范圍,除非他們卷入了與信貸相關聯的工具之中。 金融穩定委員會為此發展了一個兩步走的工作方式。第一步,擴大網絡覆蓋面,用以確認那些不是由銀行來實行的信貸中介行為。第二步,將重點放在有可能加大系統性風險的領域。在此特別是指流動性以及期限轉換,不合格的信用風險轉換、以及杠桿作用,監管套利等。 FSB提出的監管方案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通過對現金流量表以及部分國民經濟總決算,給出整個影子銀行行為規模的大致概況。通過這種方式獲得的數據要經由統計與監管信息進一步補充。第二階段,控制來自于“非銀行信貸中介機構”引發的風險因子。在這里,要求相關負責機構借助額外的關于期限結構與市場流動性的信息,對期限、流動性轉換加以分析。除了評判系統性風險以外,還要對監管套利提出觀點。為了達到這一目標,還要求監管機構不僅采用量化方法,還要從質的方面,例如通過監管機構的談話、與市場參與者的溝通等途徑,識別新的潛在影子銀行的行為。第三階段,要求對單個風險的負面影響作出評判,重點放在銀行系統關聯、各個影子銀行機構,行為的規模與影響范圍,監控盈利指數。 2012年3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影子銀行的綠皮書,內容主要涵蓋如下影子銀行體系的定義、風險與效用、歐盟截至目前的監管倡議、以及其他一些相關措施。在對影子銀行定義時,歐盟委員會特別強調了企業與行為兩根支柱機構的相互交錯作用。在企業部分,特別強調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與貨幣市場基金(Money
Market
Funds),在行為部分,特別強調股票出借與回購交易。 作為針對影子銀行的監管措施,歐盟委員會努力在間接監管、擴大對影子銀行的監管范圍、對影子銀行與其業務的直接監管三個互補方面維持平衡。這里所說的間接監管,是指對銀行機構以及影子銀行機構之間關聯實施的監管。追求的目標之一,是要銀行對風險加以區分,通過間接監管來降低傳染性風險與系統性風險。 依據金融穩定委員會的定義,貨幣市場基金屬于影子銀行。原因在于,它可以轉換到期期限,貨幣市場基金為投資者提供了每天可以出售其所持有的基金股份的可能性,因而通常被投資者作為高流動性的工具用來進行現金管理。而貨幣市場基金本身,也投資那些擁有較長到期期限的金融產品。為此,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對貨幣市場基金制定了全球標準,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議。 一般性建議:在投資基金框架下對貨幣市場基金定義,為貨幣市場基金所能夠投資的資產類別作了限制。貨幣市場基金首先應投資于那些高質量的貨幣市場工具、以及短期債券。不允許直接或間接投資股票或者原材料。如投資衍生品,則要求符合事先確定的基金投資策略,并且要控制外匯風險,限制加權平均期限。 對估值的建議:本質上遵循“公平價值”的準則,即按照市場價值估值。只有在某些情況下,才允許使用攤余成本會計方法。特別只允許對那些到期期限少于90天的,市場敏感度不明顯的情況。該項建議目的在于限制拋售風險。 對流動性管理的建議:借助于識別清楚投資者結構和定期以資產流動性、股份基金退回行為,進行定期的壓力測試。此外還要預備一定措施用以應對極端情況下的拋售行為。禁止出售股份基金,用以限制股份基金退回的行為。 此外,還要求基金保持最低標準,至少要含有多少流動資產,用以保持其流動性。IOSCO本身并未提出比例上的要求,所定的比例標準由各成員國的監管機構確定。 對凈資產值的建議:要求貨幣市場基金盡量采用浮動凈資產值的方式。這意味著,所有恒定凈資產值的貨幣市場基金都要被轉換成浮動凈資產值。 評級、透明度和回購:一方面,要求基金經理不能完全依賴外部評級機構的結果,自身也應對投資資產的信用風險從內部作出評判。另一方面,要求評級機構保障基金評級的透明度。 當然,還應通過附加信息使投資者明白,投資貨幣市場基金是存在風險的,不同于銀行存款,它沒有資本擔保。 IOSCO還建議,如果必要,監管機構應當為回購設立標準,注意其交易對家的風險或其保險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