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5月10日),審計署發布了10家國企2011年財務審計結果、3家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審計結果。結果顯示,涉及電力、商貿、電信、航空等領域的央企及金融機構均存在重大問題。按審計要求,企業已補繳各項稅款5.37億元,挽回損失6.22億元。 記者注意到,上述13家央企中大多均為上市公司。應該說,無論是作為央企上市公司還是作為國企,它們的出事在當下國人眼里已是家常便飯,但在“壟斷、道德缺失、無責任感等”的印象背后,央企們在每次的具體事件中也總能提供給國人新的談資。 比如,此次華能集團多企業欠繳所得稅3.92億元、中移動所屬10家單位7年間合計造成多計收入1.3億元,多計成本費用1.44億元,少計利潤0.14億元,購健身卡2400萬元當福利;國投公司及所屬企業違規投資別墅等項目達4.44億元;國電未獲核準開工建21個項目,投資已近300億元;進出口銀行、農行、建行三家銀行違規放貸245.73億元等均能帶來坊間的震動。 從公開的信息中看,事實很清楚。在這些被查的企業中,有的是財務管理問題,有的是投資決策和工程項目管理問題,有的企業是內控問題。因為它們的不合規,不僅導致個別項目造成了重大損失,也催生了多起重大經濟案件和一批相關責任人的“倒下”。 對于這些屢審屢犯的問題,國人似乎已司空見慣。然而,一個更加嚴峻的問題是,人們在為審計的嚴肅與力度持續性叫好的同時,也為央企們長期持久的強大違紀行為而麻木。畢竟,每次查出問題,難有實質整改,即便按要求完成了整改,也很難根除“病根”。究其原因,不是因為制度的不完善,而是因為制度的失效,所以,上述問題只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國企潛藏在水下的問題也許更多。 實際上,審計制度本身就是常規性外部規范制度,而央企的內部規范也不缺少。2008年,財政部、審計署、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就已頒發,之后又通過配套指引和問題解釋多次加以完善。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等均有明文陳述。但從歷次審計出的情況看,一些制度明顯失效。所以,一直以來出現在公眾視野的是
“年年審計、年年違規”,而由此導致的國有企業人員發生腐敗案件的情況也并不在少數。 毋庸質疑,“家大業大”的央企在內部財務管理上必定有著一套比較嚴格的規章制度。但每次審計發現的若干問題大都出現在二三級企業,那么,在管理上,央企是“鞭長莫及”很難有效約束層級繁多的下屬企業,還是過度依賴內部監督自我約束模式的失靈?問題恐怕還遠不止于此,“高福利”的問題則凸顯了利益的固化只能加強央企們逐利分肥的沖動。 據此,在缺乏有效的外在監督下,恐怕也就很難避免“共謀式”鋪張浪費的發生。比如說,從集團層面而言,很可能存在默許、縱容的情況,甚至不排除將問題推到下面,以求化解危機的做法。國資委在曾經的央企清產核資
“檢查風暴”中發現,不少央企不僅存在弄虛作假、資產損失巨大現象,而且暴露出來的其它問題遠遠超出了想象。 梳理歷次的審計結果,不難發現上述問題的同類或同質出現。以往,管理層都會表示,問題和企業內控制度的缺失有很大關系。而本質上,是因為目前我國“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法律大環境所致。一方面,很多央企及負責人在價值觀上出現了混亂,從而不能有效地來度量、規避和分散企業風險;另一方面,雖然我國有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但法治建設卻沒有像經濟建設一樣獲得同步發展,司法機關的能力和執法意愿都不強,不能很好地約束擁有權力者。 其實,越是規模龐大的企業,越是有必要積極引入外部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批評和質疑,而不是過于強調特殊性,甚至推卸責任、規避問題。因為諸多的事例已導致了民生之傷,而央企們真正要做到決策、管理、薪酬透明,實現健康發展,而不能總是滿足于自我管理、內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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