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對不同性質的公路進行確權。弄清楚產權的來龍去脈,是取消亂收費的前提。 交通部擬出臺《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提出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不得超25年,全部由政府投資或社會組織、個人捐建及養護管理的公路不收取車輛通行費,收費站的設置不符合標準可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除收費權益以外,收費公路不得轉讓和上市。 這是第一次對治理公路亂收費提出系統性解決方案。此前的公路治亂,因為無法觸及公路收費機制的內在層面,因此總是呈現出階段式、運動式效果。擬出臺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對不同產權性質的經營性公路都作出了相應安排,為從機制層面去除“病根”創造了條件。 公路收費的依據,來自早先修路潮時創造的“貸款修路”模式。此后由于缺乏監管,經營性公路寄生了包括地方在內的利益方。產權的轉移處置,又進一步讓公路收費變得霧里看花。公路姓“私”,不僅極大抬高了國內的物流成本,導致許多商品價格畸高,而且有損公眾本應平等的路權。 擬議中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最大價值,在于針對性強。其一,是從產權角度破題。無論政府修路投入多少,都不應是與民爭利的利益方,而應該突出公路的公共性價值。政府投資建設的公路取消收費,相信無人非議。那么,有的經營性公路,盡管已獲得足夠回報,但是當初為吸引投資,將收費周期設定為30年甚至50年。規定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不得超25年,算不算違約?社會資金投入修路的目的,本就是盈利。如果這一目標已經達到,限制其超期收費,就有合理性。其二,堵了延期收費的后路。過去,收費公路轉讓或上市,就是模糊產權規避取消收費的常見手段。現在明確確定不得轉讓和上市,就堵住了逃避管理的后路。 當然,指望一紙文本就根除存在已久的公路亂收費,恐怕并不現實。將新的公路管理思路推行下去,需要更多準備。比如,必須對不同性質的公路進行確權。弄清楚產權的來龍去脈,是取消亂收費的前提。此外,在公路收費已然成為不少地方重要的財政來源的情況下,斷了這條財路,勢必導致各種“軟抵抗”。還有,鑒于公路收費所產生的巨大利益,對于不合理設置的收費站,處罰宜重不宜輕。否則,一邊繳罰款一邊繼續亂收費的情況就難以避免,就可能演變為“贖買違法”式的怪誕。 制度的嚴謹和政府的決心,決定著治理公路亂收費的前景。這是下一步應該展現的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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