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夫山泉再一次陷入口水仗,只不過這次的對手是一家北京媒體。 該媒體的主要觀點有二:一是農夫山泉不恰當地執行地方標準,如在廣東的生產基地不遵守國家標準,而是執行浙江的標準;二是浙江的一些標準低于國家標準。基于此,《京華時報》認為農夫山泉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廠家需要認真檢討。 但是在農夫山泉看來,執行什么標準和產品到底是什么品質并不相關。盡管它執行的是浙江的標準,但是它產品的品質卻遠高于國家標準——為此,農夫山泉特意在媒體上列出其產品檢測結果,按照該結果,絕大部分指標都領先于國標。 這場口水仗充分反映了目前媒體、公眾和廠家對于標準的理解。現代社會之所以需要標準,是因為絕大多數消費者無法憑自己的知識和能力來判定一件產品或一項服務的品質。如果他們對產品的基本品質沒有把握,對其安全性沒有信任,那就會減少購買此類產品。產品標準的出現,解決了這個問題:當市場中就某種產品和服務達成了標準之后,意味著消費者只要購買此類的產品或者服務都能滿足基本的安全,從而降低了消費者的甄別成本。 但是在一個大國,各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并不一致,要求各個地區采用同樣的標準可能會造成“監管過度而導致監管不足”的問題。為此,國家往往承認在各個地區執行不同的標準;但是對于那些關系基本民生的領域,政府還是以“國家標準”的名義進行統一,并且特別在《標準化法》第六條中強調規定,“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之后,該項行業標準即行廢止”。 如果僅僅從這個規定來看,農夫山泉在其標簽紙上標明其按照浙江省地方標準生產的產品可能違規。 但問題是,按照地方標準生產的飲用水標準是不是意味著其產品品質也是低于國家標準嗎?這倒并不一定。產品真正符不符合標準,最終是要看檢測結果,而不是看其標簽紙上的標識。 于是,這就出現了一個非常有趣的話題,執行的標準可能不如國標,但是產品的實際品質卻優于國標。農夫山泉的困境實際上是地標和國標不統一的犧牲品,需要通過修改《標準化法》來化解這個矛盾。 必須說明的是,很多人指責農夫山泉執行地方標準,地方標準低于國家標準,就推斷出其產品不符合國標,這是望文生義,并不明白標準在企業生產過程中的作用。標準只是企業生產要達到的最低標準,并不意味著企業的產品就是和該標準一模一樣。在市場經濟中,廠家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為了獲得消費者的青睞,并不會刻板地執行國標。相反,好產品的性能總是高于國標。 當然,在這個事件中,農夫山泉也有致命的瑕疵,那就是它在廣東和湖北的生產廠區也是以浙江省的標準執行,盡管事實上農夫山泉的飲用水標準要好于國標,但形式上違反《標準化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是肯定的,這可能是農夫山泉需要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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