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中國金融改革開放的深入,國內金融市場、金融監管、金融政策等逐步與國際接軌,資本充足率正從一個看似遙遠的理論話題,日益成為擺在中國商業銀行面前的現實課題,對商業銀行的經營與管理產生了深刻影響。 從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Ⅰ到2004年的巴塞爾協議Ⅱ,再到2010年巴塞爾協議Ⅲ,由于其監管思想新穎、深刻,采取的監管手段和方法科學合理,各個國家的監管當局都愿意以巴塞爾協議來約束本國的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也逐漸被風險管理所取代。 巴塞爾協議自誕生以來,就處于不停的修改和完善狀態中,變化速度之快即便是倡導資本管理的西方發達國家銀行也面臨較大的執行壓力。因此,巴塞爾協議在我國的推行,應該有一個準確的定位,且只能作為銀行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巴Ⅱ強調如何計量風險資產,巴Ⅲ更加強調對資本尤其是核心資本的計量,諸多條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資本,提高資本充足率。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資本金充實的過程是在貸款和資產規模增長帶來監管壓力后才得以啟動,被動性和時滯性缺點顯著。這反映出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發展中存在一個問題,即巴塞爾協議在我國銀行業間的推行并未改變我國銀行業主要依靠存貸款業務盈利的局面,國內銀行的發展模式雷同、產品雷同,銀行的利潤主要來自存貸款利差。 更重要的是,巴塞爾協議自身仍具有一些局限性,它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不同地區和不同銀行間,并不一定是絕對有效和完全通用的,仍需要管理者來進行最終的取舍和決策。同時,巴塞爾協議的不斷修訂也給銀行帶來了較大的推廣應用成本。 目前在我國大型銀行中控制信貸投放的主要手段有規模管理、經濟資本管理及最低經濟資本回報率要求,銀行在有限的貸款規模和經濟資本增量計劃約束下,自行擺布和調整存量及增量資產結構,從而實現相應的利潤及經濟增加值(利潤扣除經濟資本成本,經濟資本成本=經濟資本×最低經濟資本回報率)。按目前銀監會對五大國有銀行11.5%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一筆貸款僅有2-3%的凈利差收入,遠遠不能覆蓋11.5%的風險資本增量;因此,隨著銀行規模的膨脹,必然導致經濟資本的絕對增長,并最終達到監管底線,出現再融資要求是必然的。因此,雖然有了先進的經濟資本管理辦法,但依然改變不了規模急速增長的現實。 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就是一個風險管理工具,通過各種數據指標來限制銀行的經營風險。但僅僅是通過限制銀行經營行為的方式來控制風險,并不是從根源上解決問題,風險管理的根本是需要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 對我國銀行業來說,只有明確了銀行業在追求什么,才能決定銀行業的發展方向,而銀行管理越貼近實體經濟,其經營就越像是一種價值投資,最終實現實體經濟與銀行業健康發展的雙贏。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管理體制、公司治理和組織架構等方面都存在急需改革的地方。管理體制上,銀行仍然無法實現自身經營的準確定位和適時轉型;公司治理結構中,大型銀行的股權結構并不合理,隨著銀行規模增長,逐漸出現部門間溝通不暢等弊病,且在部門職能之間的交叉點極易出現管理的真空。我國銀行業當前的經營管理正在經受經濟發展的嚴峻挑戰,其為經濟服務的功能和角色急需重新審視。 銀行內部的各項專業管理能力,也有待市場的檢驗,隨著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的加速發展,更加開放的金融市場將逐步展現在國內銀行業面前,利率市場化、民間資本進入、資本市場的完善,都將對我國銀行業的存貸款定價能力、資產負債主動管理能力、財務管理能力、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中間業務創新能力、服務意識和創新等諸多方面帶來較大的競爭壓力。而實施經濟資本管理,并不意味著我國銀行業管理模式有了質的提升,只有真正提高銀行業的綜合管理能力,才能獲取較高的經濟增加值;只有提高對經濟的預判能力,使銀行的改革融入經濟發展大潮中,才能確保銀行的經營發展健康而久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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