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優化投資者結構,鼓勵長期投資,今年以來滬深股市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對長期持股的投資者給予紅利稅上的優惠,當然是好事。可要是證券市場整體投機風氣太濃,僅靠在分紅稅收上優惠讓投資者堅定長期投資,顯然還不太現實。 日前,一則關于球星姚明在A股市場所持有的股份嚴重縮水的報道,一下子放大了在滬深股市長期投資所面對的尷尬。姚明持有105.3萬股合眾思壯,公司上市后從113元多下跌到最近的16元多,姚明的投資縮水近6000萬。 要想讓股市投資者堅持長期投資,大前提是要把滬深股市建設成國民的財富中心。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說,“股市疲軟的主因是信心匱乏,信心匱乏的原因是誠信匱乏,根源在于監管和股權文化的匱乏。”。縱觀滬深股市,與“牛短熊長”并行的,是屢見不鮮的過度包裝、業績“變臉”,甚至虛構利潤、操縱股價、內幕交易、欺詐上市。要想讓投資者有信心,管理層就應該針對這些投資者最為關注的問題拿出一系列的對策,盡早把IPO改革的具體方向和步驟告知公眾,使投資人對市場能有長遠的預期,這樣,新股發行重啟的消息才不會成為攪動市場的所謂利空沖擊。 目前我國尚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文化,投資者的權益沒有在全社會得到尊重和保護,上市公司誠信文化較弱,沒有認真履行其受托經濟責任,沒有主動把投資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并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經營目標;大股東濫用其權利,侵害其他投資者利益,以體現自己作為主宰者的權威性、利益獨享性;中小投資者對自身權利比較模糊,不了解正確的行權途徑和方式,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表現得麻木不仁,維權意識比較淡漠。 針對文化缺失的現狀,首先是要多方面、多角度構建股權文化,涵蓋監管層、上市公司、投資者三個層面的共同推動;從強化監管層面,應將大股東納入常態監管范圍中,加大對關聯交易、大股東信息披露等重點事項的監管,同時應加強證券監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司法機關等職能部門的合作,形成縱橫交錯的監管網絡;從制度建設層面,應適時引入證券監管“和解”制度、“集團訴訟”制度,以加大上市公司大股東違法違規的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中國證監會在證券監管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監管手段和資源畢竟有限。新《證券法》實施后,證監會查處的案件數量成倍增長,但監管資源卻很難同步增加。因此,要做到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有必要探索創新監管方式。借鑒美國及我國臺灣、香港地區的成功經驗,適時引入證券監管“和解”制度,將對降低證券執法成本,提高對大股東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效果。由于證券違法行為,涉及面廣,案情復雜,調查難度較大,即使投入很大的行政監管資源也難以確鑿地認定違法行為,而通過和解,相對人則不得否認證券監管機構對其違法行為的認定,有利于節約監管資源,降低行政訴訟風險。 針對大股東的操縱股價、信息披露違規等行為,事前、事中的監管當然是必要的,但這卻不能杜絕此類行為的發生。所以,還需要強化事后的懲罰機制,建立健全的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當下最為迫切的,就是完善民事侵權訴訟機制,及時引入集團訴訟制度,提高投資者行使救濟權的便利性,提高大股東的違法成本,從而產生強有力的威懾作用。總之,只有把股市建設成一個以為投資者創造財富為責任的投資市場,股市信心才能不請自來,股市才會形成誠信的環境,長期投資理念才會成為市場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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