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萬福生科和勤上光電被爆涉嫌造假上市,以及*ST大地前任董事長和財務總監因財務造假受到終身證券市場禁入處罰,上市公司造假和造假上市再度引發業界反思。 當前,一些上市公司造假問題相對突出,尤其是造假上市問題。原證監會主席郭樹清曾提出IPO不審行不行,話外之音是發審委工作有待改進,但引發市場不要發審委的呼聲。 不要發審委顯然是不行的,包括美國股市也有相應的發行審核部門。這個問題可從兩個角度談,一是證監會的監管職責應如何鑒定,一是IPO發審部門放置在證監會好還是交易所妥當。 國際經驗表明,IPO發審可以把IPO的審核權交給交易所,在交易所建立上市委員會,履行對IPO的形式及程序上的審查,證監會則對交易所及其發審部門外部監管。滬深交易所等是完全可作為一個獨立市場主體存在,這是國際做法。交易所就如同是一個大型商場或開發區,即交易所通過制定該所上市的標準和規則,并委托其旗下發審部門根據其標準和規則,對希望在該所上市的企業進行實質性審核。 這具有內生激勵相容效應,若某交易所出現許多上市公司造假、造假上市,這個交易所將面臨市場聲譽損失,被市場打上檸檬市場標簽,投資者和優質上市公司將不愿到該交易所上市和投資。由于深滬交易所、港交所、紐交所等存在競爭上市資源下,交易所為避免市場聲譽損益,會嚴格清理門戶,把好上市入口關和退市出口關,激發市場優勝劣汰。 同時,證監會通過外部監管,對交易所及旗下發審委進行合規和程序監管,以及接受上市公司的投訴,以遏制和緩解交易所發審部門。 如果繼續把發審委保留在證監會,一旦出現公司造假上市,投資者會遷怒,進而損害證監會公信力和聲譽。并且,即便再強大也因監管資源有限,信息搜尋成本過高,監管者難以杜絕部分公司造假和造假上市,使證監會與上市公司、券商等變成了貓鼠游戲,最終導致市場上一些企業造假成本較低。 此外,要有效緩解造假上市和上市造假,還需為市場自律創造制度環境。一方面證監會監管趨向于市場制度、秩序的設定和監管,通過程序監管等,提高市場機會公平、程序正義,降低市場信息搜集成本等。另一方面探索建立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辯方舉證制度和和解制度,強化對投資者的保護,為投資者起訴涉嫌造假者提供制度和程序保障,讓造假者付出沉重的代價而不敢造假,不能造假,因為監管部門一只眼睛有時候可能未能發現造假者,市場千萬雙眼睛盯著更容易降低造假者發現成本,并提高其懲罰成本和市場聲譽風險。 可見,IPO發審是一定需要的,但需要把他變成企業化交易所的內部職能部門;而證監會則在強化監管的基礎上,培育市場自律自治能力,以實現監管他律與市場自律的立體防護網,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秩序,抬高造假內幕交易者的發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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