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不完全統計,在目前排隊擬上市的800多家企業中,有700多家將在月底前提交自查報告。證監會要在6月底之前做好抽查,是項十分艱巨的工作,筆者在此提出幾點想法以供參考。 第一個想法,證監會可在法律框架內為自己減負。據稱,作為勝景山河、萬福生科保薦機構的平安證券,將被作為抽查重點;但如從為投資者負責、從審慎的角度出發,證監會或許暫時不宜接受平安證券及一些相關聯保薦人對企業上市的推薦。 按《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保薦機構審慎核查和獨立判斷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在保薦書中應承諾“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事項。如保薦機構出現“盡職調查制度未有效執行”等情形,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三個月。同樣,如果保薦人發生“盡職調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遺漏、隱瞞重要問題”等情形,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管理辦法》還特別規定,保薦機構和保薦人處于立案調查期間的,暫停受理其推薦。 目前證監會對萬福生科展開的立案調查仍然在進行中,雖然處罰結果還沒有出來,但萬福生科造假已被確認,深交所為此還予以公開譴責;作為保薦機構的平安證券及有關保薦人顯然難以擺脫責任。鑒于案件影響巨大,證監會或許也應對它們展開立案調查,由此依法依規暫停受理其推薦。 就算平安證券沒有被立案調查,但對平安證券以及其他“有麻煩在身”的保薦機構或保薦人,在一些歷史責任還沒有調查和得到清算之前,也應暫停受理其負責的推薦,這才是比較審慎的態度、也完全符合邏輯。 第二個想法,建立對核查結果的科學利用機制。就算將“有麻煩在身”的保薦機構或保薦人的推薦剔除出局,剩下需要核查的IPO項目數量也頗為巨大,從中選取核查樣本數量仍將只是一個較小比例。 如果抽查到的項目發生造假行為,就只懲罰這個項目的有關責任人,這樣的隨機抽查,就失去了意義,也難以發揮抽查本應有的效應。其實,如果某個樣本造假,其他未被抽查到的相關聯項目造假的概率也同樣比較高,由此應推定其他相關聯項目也存在造假行為,而非推定其安全可靠。為此不妨規定,以保薦機構、保薦人或各地證監局為單位,其所直接負責(或管轄區域內)的某個項目有造假行為,其余相關聯項目將全部被暫時關在IPO
大門之外,待今后復查后再定。由此當可促使保薦機構、保薦人、各地證監局對自己所負責(管轄)的每個項目,都高度負責。 第三個想法,此次核查應為將來建立IPO核查長效機制打下堅實的制度基礎。IPO核查打假,是中國證監會成立以來的一個改革創舉,切中市場弊端,理應發揚光大,并為此建立長效機制,這些機制主要包括:建立IPO核查的資金和人員保障機制。今年IPO企業財務專項檢查,證監會共計花了3000萬元預算,建議將來IPO打假預算每年都要納入計劃,而且應在今年基礎上大幅增加,為此可申請財政專項經費。證監會的主要任務當然遠不止IPO打假,從規范上市公司運作到打擊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市場無不等待證監會出狠手,因此不能讓IPO打假牽扯證監會過多精力,理應為此聘請社會上的會計師參與,并建立相關激勵與約束機制。 另外,建立集中發行集中上市制度該提上議事日程了。與IPO核查打假機制相配合,不僅創業板,主板、中小板都該建立批量集中發行、批量集中上市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也可防止新股爆炒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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