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即將到來,消費者權益保護再度成為全社會關注的主題。據報道,全國人大代表高明芹建議修改消法時明確消協有權提起公益訴訟。她準備提出關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議案,建議明確消費者協會對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1994年開始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名副其實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傘。不過,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的時間較早,立法上的缺憾日趨暴露,顯得有些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步伐不合時宜,不利于政府機關依法行政,也不利于消費者依法維權。特別是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的內容,有必要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法律上確定有關機構或組織尤其是消協有權提起公益訴訟,以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消協提起公益訴訟其實是有法律依據的。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明確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協會顯然是屬于“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中的“組織”范疇,并且是最合適的消費類公益訴訟主體。民訴法有關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是消協提起公益訴訟的重要法律依據。 當然,新民訴法并沒有具體規定消費類公益訴訟的提起主體是消協,也沒有具體規定由什么法律明確消費類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這就有必要通過修改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有權提起公益訴訟。在民訴法依然沒有明確將公民個人能否作為公益訴訟主體的情況下,由消協提起公益訴訟顯得更為必要和迫切。 公益訴權既是消協的權利,也是消協的責任。消費者協會是專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民間社團組織,是廣大消費者的“娘家人”。消協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方式可以有很多,如咨詢、調解、協商等,不過提起公益訴訟更是消協維權的“殺手锏”,尤其是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惡劣行為,消協有權利更有責任提起公益訴訟,為廣大消費者討回公道。 消協在維權方面顯然比消費者個人擁有更多的資源和優勢。消費者在提起維權訴訟時往往面臨訴訟成本過高、取證難、鑒定難、費用高、程序復雜、耗時耗力等諸多困難,對于消費糾紛數額較小的事件,相當多的消費者衡量維權成本后,出于各種原因不愿意維權。在諸如三鹿奶粉、問題膠囊等群體性消費事件中,消費者往往勢單力薄,舉證困難,消費維權常常陷入尷尬境地。特別是一些壟斷行業的“霸王條款”屢批不改,僅憑單個消費者的力量往往難以撼動。無論從程序成本還是實體正義上講,公益訴訟都是相對最佳的選擇。從程序成本上說,個體訴訟成本往往較高,而公益訴訟中的每個消費者都可以獲得賠償,訴訟成本經過分攤就明顯降低;從實體正義上講,假設一個假冒產品侵害了100名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個體訴訟只能解決一個人的求償權問題,而公益訴訟就可使其他99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賠償。消協的組織力量和團隊優勢、專業服務,無疑在維權訴訟上比消費者個人更勝一籌。一旦引入消費維權公益訴訟,當發生涉及多數消費者利益的群體性消費事件時,消協可以出面代表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商家侵害消費者權益。 賦予消協公益訴訟訴權,可以更好地激活消協的維權活力和挖掘維權的潛力。目前,各地消協只能為消費者提供咨詢服務和法律支持,這對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來說,還遠遠不夠。早在2011年,就有22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聯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出建議函,呼吁賦予消費者組織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的權利,方便為消費者“出頭”。既然新民訴法已經確立了消費公益訴訟制度的法律地位,有關部門就應該趁熱打鐵,盡快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賦予消協公益訴訟訴權。 由消協提起公益訴訟實際上已經有了先例,首例消協作為原告打贏3元錢公益官司的案例曾入選2012年十大公益訴訟。2012年3月,無錫市消協作為原告,將無錫一家火鍋店告上了法院,要求退還強制消費的一次性餐具費用3元,并要求商家停止這種強制消費行為。該案對公益訴訟入法之后,各地消協作為公益訴訟原告提起公益訴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范本。 需要強調的是,對于消協而言,公益訴訟訴權既是權利更是職責,消協要積極作為,積極行使公益訴權,而不能消極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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