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出臺限制“以人查房”的規范,很多人覺得此舉掩護了貪腐。而實際上,此類規范的出臺與現行法律并不沖突,更像是對相關部門現行工作的已有規范的細化。
■可查詢房屋信息的機構應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公證機構、仲裁機構,證券監管機關,中介機構。可查詢房屋信息的個人應包括:所有權人、共有權人及其配偶,繼承人、受贈人和受遺贈人,抵押權人、買房人及承租人等。
■對于“以人查房”的非正常查詢方式,如不作限制,很容易被某些人利用來侵犯普通公民的權利。而反腐敗的工作,更多應靠官員財產的公開、戶籍政策的完善、購房制度的健全、紀檢力度的加強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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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區出臺房屋信息查詢規定,規范“以人查房”,引發公眾關于“規定保護了誰”的爭議;而一些地區發生的個人住房信息不正常流出又激起人們對隱私泄露的擔憂。 如何將公民權利放進“保險箱”,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讓腐敗暴露于陽光下?有專家指出,長期看來,還應從機制體制上完善,抓住推進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牛鼻子”。新華社發(蔡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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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下半年起,“房氏家族”一度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話題。從廣州的“房叔”、“房嬸”到鄭州的“房妹”,再到陜西的“房姐”,“房氏家族”成員一一展現在眾人面前,其成員特點均系名下被查出有多套房產。這種曝光行為無一例外均被輿論打著防腐檢舉的旗號,然而,也有如“房嬸”那樣的躺著中槍的無辜者。
是將“查房”進行到底,還是加緊個人信息保護?
不久前,隨著福建省漳州市及江蘇省鹽城市等多地出臺嚴控“以人查房”的房屋信息查詢規范,再次將這一話題推至了風口浪尖。那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信息到底能不能查呢?
房屋查詢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在房屋查詢的過程中涉及哪些法律問題?現行法律法規對這些問題又是如何規定的呢?關于房屋查詢的討論,主要涉及物權公示和隱私保護兩個方面。
物權公示
我國《物權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此規定體現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房屋作為不動產,需以至房屋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的方式向社會公示,方能體現其權利。物權公示原則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能夠對公示的內容進行合理公開的查詢,唯有這樣,才能保障此項原則的制定初衷,亦能保障市場交易的正常秩序。由此可見,信息查詢既是物權公示的基本要求,亦是物權公示的基本體現。
我國于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建設部出臺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其中第七條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同年10月1日開始實行的《物權法》第十八條就此更是進一步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建設部另于2008年6月5日出臺《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其中第十四條規定:“個人和單位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可以查詢登記簿中房屋的基本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狀況;權利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利害關系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和證明其屬于利害關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詢、復制該房屋登記簿上的相關信息。”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看出,對于房屋信息的查詢,應以公示公信為原則。
隱私保護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權利人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近年來,隨著公眾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對法律的要求逐漸從尋求公權力的救濟向私權利的保護轉移。對隱私權保護的呼聲也是日漸高漲,在《侵權責任法》出臺后,更將隱私權的保護上升到了法律的層面。
而在房屋信息登記上,根據《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第三至五條的規定,通常包括原始登記憑證和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兩方面。因此,在房屋的登記信息中常會包括權利人的身份證明、買賣合同及涉房法律文書等相關內容。而這些內容,多被人們視為個人隱私而希望得到相應的保護,更希望由自己來決定公開的方式及公開的程度。
誰能查、查什么、怎么查
在離婚、繼承、房屋買賣等法律活動中,出于對相關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的保護,應賦予相關人員房屋登記信息查詢的權利。而在房屋信息查詢的過程中,又會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物權公示與隱私保護的矛盾,那么房屋信息應該由誰來查、查什么及怎么查?
誰能查
一般有機構查詢和個人查詢兩類情況。
對于機構查詢而言,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可查詢與案件相關的房屋登記信息;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可查詢與公證、仲裁事項相關的房屋登記信息;證券監管機關可查詢與其業務相關的房屋登記信息。
對于個人查詢而言,《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規定較為寬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查詢。而《物權法》就此進一步細化規定為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因《物權法》作為法律規定,在法律效力層面上要優于《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故房屋信息應由相關的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來進行查詢。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人群:所有權人、共有權人及其配偶;繼承人、受贈人和受遺贈人;抵押權人、買房人及承租人等。
此外,近年來,隨著多地房屋限購政策的出臺,使得售房者或中介機構需掌握購房者名下的房產信息,以避免因購房者不符合政策規定資質致合同無法履行情形的出現。因此,為防范這些地區賣房者的風險、強化中介機構的審核能力,也應賦予此類地區房屋交易的售房者或中介機構在房產交易過程中針對特定購房者進行相關房屋登記信息的查詢權利。
查什么
房屋權屬登記中形成的登記資料包括原始登記憑證和房屋權屬登記簿的記載信息,前者包括房屋權利登記申請表,房屋權利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或限制的具體依據,以及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提交的其他資料,后者包括土地或者房屋的自然狀況部分,土地或者房屋的權利狀況部分。
對于上述內容應考慮個人隱私的保護問題,進行有區別地限制性查詢。即對于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因辦案需要而進行的查詢應將房屋登記信息全部提供,而對于類似于因房屋買賣、承租、抵押等情況進行的房屋查詢,則只需提供房屋權利人、位置、面積、權利狀況等房屋權屬登記簿的記載信息即可。
怎么查
究竟是應該“以房查人”還是“以人查房”?對此,《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查詢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應填寫《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申請表》,明確房屋坐落(室號、部位)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并出具查詢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由此可見,在我國先行法律制度規定的是“以房查人”為原則的限制性查詢,如在南京、蘇州及深圳等地,均要求查詢人提供房屋的相關信息后,才能查詢房屋的相關權利情況,不允許“以人查房”的查詢方式。
縱觀世界其他國家,也少有無限制查詢的情況,美國、德國、英國等國家也均采用限制性查詢房屋登記信息的制度。
那么“以房查人”的模式是否應存在例外呢?此種查詢原則,在如下六種特定情形下可考慮例外情況:
1.所有權人提供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可查詢、復制其房地產登記資料;
2.預告登記權利人提供身份證明、登記證明,可查詢、復制與該房地產預告登記相關的登記資料;
3.抵押權人提供身份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或房地產他項權證,可查詢、復制與該房地產抵押權相關的登記資料;
4.房屋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供身份證明、繼承(受遺贈)證明,可查詢、復制與繼承、遺贈相關的登記資料;
5.公證機構、仲裁機構提供單位介紹信、已申請公證或仲裁的證明以及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可查詢與公證、仲裁事項相關的登記資料;
6.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提供單位介紹信、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可查詢、復制相關的登記資料。
不能指靠“以人查房”來反腐敗
在多地出臺限制“以人查房”的規范后,很多人覺得此舉掩護了貪腐,使得“房氏家族”再難浮出水面。而實際上此類規范的出臺,與現行法律并不沖突,更像是進一步對相關部門工作的一個規范細化。
生活中,隨便一個人想通過“以人查房”的方式隨意查詢房屋登記信息,本來就是不可能的事情。
我們在考慮實體利益的同時,更要考慮到程序正義的重要性。對于“以人查房”的非正常查詢方式,如不作限制,很容易被某些人利用來侵犯普通公民的權利。
細看“房氏家族”的曝光過程,不難發現,實際上曝光者鮮有普通公眾,如“房嬸”信息的曝光者即為當地交易登記中心的一名編外人員受人所托,在沒有經過任何審批的情況下違規查詢。
在反腐敗的問題上,更多應考慮的是官員財產的公開、戶籍政策的完善、購房制度的健全、紀檢力度的加強,而不應單純依靠“以人查房”。
對于房屋登記信息,應將其透明度給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在此基礎上,希望通過設立其他合法程序和正當途徑,使貪腐分子曝光于陽光之下。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