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鎘超標大米流向廣東一事,各方嘴仗打得厲害。當事主體之一深糧集團昨天發布聲明:“沒有讓一粒不合格糧食流入市場”。其中的是是非非,真相仍有待查明。這一事件根子上的問題,還是土壤污染。土壤污染導致大米鉻超標,繼而引出后面的事情來。 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日益嚴重,這是一個現實。去年10月的一次國務院常務會議顯示,有關部門此前曾花了6年時間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結果雖然沒有公布于眾,但確也提出警告:全國土壤環境狀況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工礦業、農業等人為活動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比之大氣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所受的重視程度似乎不如前兩者。原因在于,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更有可視性、可感性,而土壤污染缺少直觀的感受,問題的暴露也不在于一時,而是容易導致慢性問題。不過,已經反映出的問題和零星、局部的一些調查都在說明,對于防治土壤污染的重視程度,不可遜于前兩者。 防治土壤污染,當然也是一個系統性的大工程,既要防,也要治。那種哪怕毒害土地也要經濟增長的觀念,應當徹底拋棄。在努力提升土壤監管能力和預防土壤污染能力的同時,還要積極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防與治,二者須齊頭并進,缺一不可。這是當前應該秉持的理念。 這幾天,圍繞土壤污染問題,除了湖南鉻超標大米事件外,還有一條值得關注的消息。此前有律師申請公開全國土壤污染調查數據等信息,但環保部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一時間,“國家秘密”四字,猶如一塊巨石投入水中,激起千層浪。 有學者稱,土壤環境污染數據不公開,不利于公民樹立環境保護意識,不利于土壤環境的保護與治理。更多人則認為,不能簡單地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民的信息公開申請。 這些質疑值得傾聽。正如湖南鎘超標大米流向廣東一事的真相有待查明一樣,土壤污染信息究竟該不該向公眾公開,確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議題。從大原則、大方向來看,環境信息的公開乃是大勢所趨。公眾對生于斯、長于斯的這片土地、天空的污染狀況,應該有基本的知情權。法律賦予了公眾的這種知情權,這一點,并無疑問。知情權往往也與更好的環境保護聯系在一起。 當然,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環境信息,明確規定不予公開。只是問題在于,什么樣的環境信息涉及國家秘密,此辦法沒有更深入的條文。由此,在是否應當公開土壤污染事故沒有明確規定的條件下,裁量權主要落在了環保部門的手中。 在我們看來,的確有一部分土壤污染信息不宜公開。比如,有些土壤污染并非一般性的工業、農業活動導致,可能與國防建設有關,此類信息自然不宜公開。但需要指出的是,部分污染信息不宜公開,不等于所有的土壤污染信息都不能公開;部分信息可能涉及“國家秘密”,不等于所有土壤污染信息都因此成為“國家秘密”——倘若說農民使用農藥造成的土壤污染也是“國家秘密”,那么這樣的意見無論如何不能說服人的。 將適宜公開的土壤污染信息及時向公眾公開,這似乎是一個折中的辦法,但其實也是一個尊重現有法律法規的自然結果。假如環保部門是怕一些土壤污染信息的公開引起公眾的擔心,則此類顧慮不能成為合法的理由。10年前“非典”等信息從遮遮掩掩最終走向公開,正是此理。該公開的信息須公開,才是從大局出發、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做法,也才是真正的人本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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