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時候某銀行上海分行員工推薦購買的“有限合伙”投資產品的違約事件,被媒體稱為是銀行業員工私售“飛單”造成投資者糾紛的首個案例。從公開報道看,投資者并沒有走完常規的維權途徑。在與銀行協商無果后,投資人聯合起來形成群體性抗議,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某銀行特地派副行長與相關投資人協商。從消費者維權的法定途徑來看,這種在公開場合聚集抗議將矛盾訴諸輿論的情形,只能說明或是現行投資者維權機制難以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或是消費者法律意識薄弱,不清楚如何通過有效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無論是何種情況,都說明我國金融消費者的維權環境還很不盡如人意。 在這次銀行“飛單”事件中,投資者如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費者保護法》”)來維權的話,至少可以嘗試五種法定途徑。第一種途徑,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帮w單”事件中某銀行派高層與投資者協商就屬于這種途徑。第二種途徑,請求相關消費者協會比如各地的消費者協會等參與協商。消費者協會是社會團體組織,經常代表消費者在各類消費領域維權,但在金融領域的調解能力還比較薄弱。第三種途徑,向行使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的行政部門(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第四種途徑,通過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申請仲裁時,當事人必須達成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否則仲裁機構不會受理。第五種途徑,通過法律訴訟。一般來說,訴訟是化解紛爭的最后手段。 我國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通常會采取上述第一、第五種維權途徑,以及向金融監管機構反映和投訴的特殊途徑。這主要是因為金融業屬于特殊的監管行業,其行業主管部門并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而是金融監管部門;并且由于金融業的專業性,普通消費者保護組織常因不熟悉金融業務而對金融消費者維權“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一旦遇到投訴糾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普通消費者保護組織通常都會建議消費者直接向金融監管部門投訴。就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的維權習慣而言,主要以直接與經營者協商,向金融監管機構投訴為主。另外,金融行業還有專業的行業或自律組織,金融消費者有時也會向這些行業自律組織投訴。當然,訴訟也是我國金融消費者常采用的維權手段,但因費用和時間成本較高,所以除非迫不得已,一些小額糾紛的當事人往往不愿意采取這種手段。 反觀金融發達國家,一般比較少出現消費者針對某一金融機構的抗議事件。這與這些國家重視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具有高效和公平的投訴、爭端處理機制有關。金融消費者一般可以通過常規的投訴渠道反映問題,并得到及時回應;而對于不合理的訴求,即使是走上街頭,也不會得到滿足。在這些國家中,普遍趨勢是有個獨立且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投訴和爭端處理機構。這些機制能十分有效率地處理各類金融消費的糾紛和投訴,并且消費者也不需要為投訴或者爭端處理民 承受較大的經濟負擔。 我國目前還缺乏這樣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構。雖然去年我國“一行三會”均已經組建了各自的消費者(投資者)保護局,只是都還停留在消費者維權的探索和研究階段,且相互之間的銜接機制也還未建立。這次銀行“飛單”事件中的投資者是否能借助這些消費者(投資者)保護局進來維權依然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耙恍腥龝钡南M者(投資者)保護局是否受理類似糾紛?能否依法做出有效裁決?消費者(投資者)是否依然需要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程序維權?這些問題都還未得到解決。 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為高效率地解決金融消費糾紛,筆者認為,我國可先在小范圍內(如金融試驗區)各個金融投訴處理機構之間建立聯席機制,以積累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的經驗,各機構間及時溝通,相互取長補短,逐步形成一套相對統一的投訴處理機制;待時機成熟后,再由這些分立的機構組成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構。對于金融消費者的爭端裁決機制,可在相對成熟的投訴處理機制上再進一步完善,以充分發揮現有自律組織、金融爭端調解和仲裁機構的經驗,在合適的時候,合并這些機構組成獨立的金融消費者爭端裁決機構。對于比較集中的群體性投訴,則可以未雨綢繆,在完善現有的維穩制度之外,研究制定金融消費者的“集體維權機制”。 這種“集體維權機制”既可包括集體訴訟等形式,也可包括磋商、調解、和解等在內的非訴訟形式,并且非訴訟形式應是未來主要的發展形式。同時,金融機構、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大眾媒體還應加強對金融消費者(投資者)的維權教育,引導消費者依法合理維權。相信隨著這些措施和機制的逐步到位,我國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維護將走上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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