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韓女士春節在家休假時,突然來了一伙人。領頭的女子稱,她們共同的前夫趙先生已經將韓女士所居住房屋的一半份額抵給了自己,因此自己也有權入住該房屋,并且有權共同處分并分配該套房產。韓女士一頭霧水,按照該女子提供的線索,到法院查詢了相關案件,才解開心中的謎團。
韓女士是趙先生的第一任妻子,共同生活了10年后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了約定,趙先生單位分的一套三居室福利分房(未購買)由雙方按各50%的份額共有。離婚后,韓女士一直居住在該房屋中,趙先生又貸款買了新房,并且與孫女士再婚。一年后趙先生又與孫女士離婚,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承諾補償孫女士30萬元。但趙先生遲遲未給付補償金,被孫女士一紙訴狀告上法庭。經法院調解,趙先生分三期給付孫女士30萬元。
孫女士訴趙先生一案的執行過程中,由于趙先生有按揭貸款,每月需要還大額房貸,無力履行生效調解書義務,因此經與孫女士協商,在執行過程中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趙先生用與韓女士共有房屋50%的份額抵給孫女士,用于履行調解書義務,并且協助孫女士到單位辦理福利房內部登記過戶手續。于是韓女士家上演了前述一幕。
韓女士以共有產權糾紛將趙先生和孫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趙先生與孫女士的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趙先生先后兩次對訴爭房產作出處分,因與韓女士的離婚協議在先,韓女士作為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趙先生在與孫女士簽訂執行和解協議處分自己共有份額時,未事先通知韓女士,未盡到足夠的通知義務,損害了韓女士作為第三人的利益,故判決認定趙先生與孫女士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無效。
【分析】
這個案件反映出法院執行中面臨共有房產時的尷尬。
隨著房地產業的火爆、房價一路攀升,涉及房產的糾紛在法院的訴訟比例也隨之大幅增長。離婚析產、繼承析產、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等相關的糾紛層出不窮。特別是在案件的執行階段,對共有房屋的處分遇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尷尬:由于房屋市價很高,通過訴訟取得房產的當事人常常無力給付對價,對方當事人得不到房又得不著錢,如果賣了房子分錢,又沒地方可住。此外還有標的涉及軍產房、未購買的單位福利分房等無法上市交易的房產的,此類情形更為突出。于是“離婚不離家”、“分家不分房”等影視作品里才出現的情節,在實際生活中也不斷涌現。
在此案件中,趙先生與第一任妻子韓女士共有的房屋,即面對這樣的難題。第二次離婚的執行和解協議中,趙先生又把這個難題拋給了第二任妻子孫女士。兩任妻子同居一室,趙先生的決定使執行中的尷尬進一步升級。法官提示,房屋共有人在實際分割財產時,要考慮到各方的實際給付能力,各方對給付房屋補償款均有困難的,在實踐中可以考慮以出租或出售的方式變價分割。
此案中,有一個共有人的優先權問題。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因此,此案件中,趙先生在執行和解協議中轉讓其50%的房產份額時,對共有人韓女士沒有盡到足夠的通知義務,損害了韓女士作為第三人的權利,因此執行和解協議被判定無效。法官提示,在處分或購買不動產時,除確保產權清晰、歸屬明確等常規問題外,還要注意兩點,一是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二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如果不動產有相關按份共有人或承租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轉讓合同之前,還需要對按份共有人或承租人盡到足夠的告知義務,取得其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
此案還有一個執行和解協議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后果問題。
和解協議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后,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和解協議;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此案中,趙先生與第二任妻子孫女士的執行和解協議被第一任妻子韓女士提起訴訟依法判令無效,那么孫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再與趙先生協商達成不同于前一個和解協議的新的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