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研究部署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其中配套改革提到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這是一個很寬的概念。但是,通過資源稅改革就比較具體了。一般而言,能源總量控制需要通過節能和改變產業結構來實現,改變產業結構到2015年見效應該很難,所以通過節能達到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是一個主要方面,
通過資源稅改革,是能源價格反映能源稀缺和環境成本,對高耗能形成倒逼機制,對節能和完成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目標有重要的意義。 2011年11月1日起我國修訂后的資源稅暫定條例正式施行。此次資源稅改革將原油和天然氣的稅率由每噸最高30元更改為銷售額的5%,即改從量為從價計征,較大幅度地提高石油和天然氣的稅負,目的主要是為了提高資源開采利用效率,促進節能。改革沒有將煤炭納入改革范圍,原因是煤炭是我國主流能源產品,煤炭在我國一次能源消費中占到了69%,并提供了80%的電力。當然,從價煤炭資源稅的確對經濟有一定的負面影響,如果權衡其對資源和環境以及產業結構調整的積極影響,將煤炭改為從價計征將減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難度。 但是,煤炭資源稅改革勢在必行,而且有了改革機會。近幾年隨著煤炭需求的大幅度增長,煤炭市場一直是賣方市場,資源稅改革的新增成本可能會很快轉嫁給終端消費者,推高整體能源成本。所以,政府希望避免資源稅改革對經濟造成較大影響。去年以來煤炭價格大幅度下降,市場寬松,改革煤炭企業稅制的時機相對成熟。 當然,由于資源市場賣方主導,因此無論轉嫁的速度和幅度如何,資源稅最終都將由消費者買單。但是,資源稅將提高產業鏈的開采成本和生產成本,提高資源開采和利用效率,較高的資源性產品和替代產品的價格可以抑制需求和鼓勵節能。 煤炭從價資源稅能夠改變過去從量資源稅對煤炭價格不敏感的現象,增加稅負彈性,促進煤炭企業有效開采利用資源,因此可以有效地將煤炭企業的短期生產目標與資源有效利用的長期目標聯系起來。如果地方政府認為資源稅對某些群體和某些方面有過度的負面影響,可以用煤炭資源稅收進行有針對性的補貼,包括環境治理和資源省份的經濟轉型。因此,通過資源稅提高煤炭開采率、鼓勵節能,優化煤炭資源和資源收入在代際之間的配置,這是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的基本含義。 除了從價計征,資源稅稅率應該是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過低的稅率起不到應有的作用。鑒于我國煤炭在經濟發展的重要地位,比較高的稅率仍需要考慮宏觀經濟對煤炭資源稅的反應,所以,資源稅改革需要兼顧稅率的有效性和經濟對能源成本的敏感性。比較保守的選擇是,開始時仿照油氣資源稅稅率,將煤炭資源稅率設在5%,以后逐步提高,這樣對宏觀經濟的影響應該是可以承受的。國際經驗也表明,資源較稀缺的日本和歐洲的能源稅負較重,而資源比較豐富的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則相對較輕。能源重稅政策并未削弱日本及歐洲各國的生產競爭力并增加社會問題,相反,這些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要遠遠高于美國。 顯然,任何稅收都不會是中性的,資源稅改革必然伴隨著利益的再分配,導致利益博弈。由于資源稅是地方稅,資源稅改革可能導致中央對地方的讓利,導致省際之間(資源輸出省和資源凈購入省)、企業和地方政府之間(尤其是中央能源企業和地方政府)的博弈。在我國特定的情況下,這些博弈會帶來短期的分配問題,甚至由于扭曲而帶來成本。但長期而言,資源稅會提高資源成本和價格,從而促進資源的有效開發利用和節能,這是確定的,這就是為什么需要資源稅改革。 如果定義為全民所有的煤炭資源沒有征收資源稅,資源收益有可能落入某個利益群體手中,就有失公平。可以預見,我國未來的資源稅改革將會集中在兩個方面。第一是對煤炭從價計征,另一個則是進一步提高資源稅率。政府采取漸進的方式提高資源稅率,主要是為了兼顧社會承受能力和效率,對政府而言,關鍵是如何權衡公平與效率。當然,提高能源效率和減輕社會負擔常常是兩難的政策選擇,要求政府在效率與公平、短期影響與可持續發展進行平衡。煤炭資源稅改革只要目的明確,設計合理,許多問題和可能的缺陷可以在推出后的實踐中逐步解決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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