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在2013年全國銀行業監管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提出,進一步改進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的防范措施。而綜觀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沿革,綜合監管早已成為主流模式,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后,逐漸形成了以“無盲區,無縫隙”的全面監管理念為特征的美國監管體系,以德國為代表的全能銀行制度的監管模式,以及英國金融控股模式下的超級監管機構。所有這些都為我們健全綜合監管機制提供了有益借鑒。 金融危機前的美國金融監管,是介于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之間的“雙重多頭”監管。這種模式由于監管成本高效率低,監管重疊與監管真空并存,不斷受到世人的質疑。2010年,重塑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2010”(簡稱“法案2010”)最終獲得簽署,不僅為國際金融監管樹立了新標準,也標志著美國金融體系“去監管化”時代的結束。 在新監管體系下,聯邦一級的美國金融監管機構及其職能主要包括:負責識別、確認、監控“系統性重要大型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同時負責美聯儲對銀行控股公司綜合監管解釋工作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負責制定美國貨幣政策以及管理和監督聯邦銀行與其他會員銀行及持股公司的聯邦儲備銀行,負責審批銀行申請,批準分支機構的設立以及銀行的合并,制定有關的管理法規并監督執行的貨幣監理署,作為證券行業的最高機構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還有州保險監管局的輔助監管機構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而美國保險業的監督職責仍主要由各州的保險監管局承擔。 依據“法案2010”,聯邦儲備銀行還負責監管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大型金融機構系統性風險的職能。它同時也受到更嚴格的監督與審計。同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一樣,它也要接受政府問責辦公室的問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則旨在保護市場上公眾投資利益不被玩忽職守和虛假信息所損害。大型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投資顧問機構必須在其注冊,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資產組合信息,用以評估其系統性風險。 對期貨市場的交易機構和產品的監管,由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來完成。設立在證券交易委員會之下的信貸評級機構辦公室負責對信貸評級機構的監管。衍生品的監管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共同完成。此外,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負責協調各金融監管部門,為金融機構設定統一的監管原則、標準,并促進監管事務保持一致。 德國是西方國家中銀行監管制度較完善的國家之一。歷經幾次金融危機,德國金融業仍能相對穩定,嚴格的金融監管功不可沒。德國的主要監管機構為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它成立之前,德國一直采取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模式。2002年5月,負責對德國的銀行業、證券投資業和保險業全面統一監管的聯邦金融監管局成立,而德國聯邦銀行在銀行監管和審慎監管發揮一定作用。《德國銀行法》、《保險監管法》、《德國證券交易法》是聯邦金融監管局履行德國金融業統一監管職能的法律依據。 從監管體系而言,德國金融監管采取內部監管(即自我監管)與外部監管(即社會監管、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監管)相結合的模式。金融機構以建立內部治理結構為基礎,通過股東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間的相互制約和制衡機制實現自我監管。社會監管的實現則通過獨立的審計機構。它對金融機構營運做出評價,并將其審計報告報送聯邦金融監管局。 德國金融監管局三個最主要的監管部門是銀行監管部(負責頒發經營許可證、資本金充足監管和流動性監管等日常監督管理)、證券/資產管理監管部(負責監管資產管理、金融服務公司和投資公司)和保險監管部。此外,通過國際/金融市場部,消費者與投資者保護、養老金計劃合約的認證部,金融體系完善部和反洗錢小組等四個跨行業部門,來滿足混業經營的監管要求。 英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模式是金融集團制。2000年的“金融市場與服務法2000”使其金融市場實現了金融監管的統一。金融危機后,英國政府強化了金融穩定的目標,并將系統性風險作為金融穩定的主要目標。英格蘭銀行在金融穩定中處于核心地位,而英國銀行業與投資服務業的金融監管由金融服務局來完成。其基本原則是圍繞風險管理,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采用“量體裁衣”式的金融監管。其內部職能部門設置分為金融監管專門機構和授權與執行機構。金融服務局向財政部負責,并通過財政部向議會負責。財政部可代表政府向金融監管局提出具體要求,要求金融監管局執行一些國際義務。 按照英國法律,英格蘭銀行與金融服務局負責人交叉參加對方的理事會,以保證兩者之間的有效協調。這種安排,能保證金融服務管理局所負責的金融監管與英格蘭銀行負責的貨幣政策,在宏觀層面上的決策能保持較強的互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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