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最有力的武器,尤其是在新的退市制度啟用之后,中小投資者權益更是急需法律保護。對于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問題,目前僅有的法律依據散見于《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這些法律和文件沒有詳盡規定投資者享有的權利和上市公司及退市企業應盡的義務,而《證券法》中關于一些違法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又缺乏程序上的訴訟機制作為保障。由于上市公司退市的證券侵權案件比較復雜,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又分布在全國各地,所以,當事人的確定、群體訴訟制度的完善、舉證責任的承擔、賠償額的計算、法院管轄等一系列問題,在實際操作中都有較大的難度。 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個根本問題表現為誠信不夠,這就更需要法律及時跟進。在證券立法方面,中國可以借鑒美國,比如美國在發生了安然公司財務造假丑聞之后,就在很短的時間里迅速通過薩班斯法案來彌補漏洞,立法效率很高。經過多年的發展,海外一些成熟的資本市場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法律法規,比如英、法、美等國以及我國的香港地區都制定了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專門法律,并由條例、附屬法例、規則及守則等共同組成了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法規體系;對于上市公司退市時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保護問題,這些國家和地區采用的訴訟機制雖然各異,但都為中小投資者最大限度地提供了救濟措施。在這方面,國內完全可以借鑒。 結合目前國內股市經常出現IPO造假以及退市過程中缺乏投資者保護措施的現狀,筆者建議管理層應盡快制定一部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法》,對上市公司治理中和退市過程中出現的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進行約束,并為投資者維權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這不但能夠促進A股市場向成熟市場靠攏,更能實現證券市場的優勝劣汰,激發更多投資者長期投資藍籌價值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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