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方面嚴禁年終突擊花錢,但記者在江蘇、廣東、廣西等地采訪發現,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又開始了新一輪的變相“突擊花錢”:組織考察借機公費旅游、大操大辦豪華年會、濫發年終福利,年底到商店、酒店先花錢開發票,等來年再實質性消費……形形色色的花錢方式令人觸目驚心。(1月3日
新華網) 盡管到每年年底有關部門三令五申,禁止突擊花錢,比如,財政部日前針對突擊花錢專門下發《關于切實做好歲末年初有關財政工作的通知》。事實說明,各種禁令在不少地方實際上變成了擺設,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約束作用,突擊花錢繼續以各種名義存在,并且很猖獗、很腐敗。 突擊花錢之所以成為“頑疾”,除了一些客觀原因之外,比如“12月關閘、來年4月開閘”這樣的預算機制不合理等,主因還是年初預算這一關沒有把好:一方面,年初預算“粗線條”、預算資金過多,預算申報止于大的門類,不夠細化和具體;另一方面,預算編制和層層審批環節粗糙,給某些部門和人員創造了亂花錢的機會。 年底變相突擊花錢的某些方式,年年都在重演,在民間廣為流傳,但由于我們的惰性、監督意識不強或者拿不到公務員亂花錢的證據,所以,難以發揮出監督作用。而掌握相關證據的人員,由于是公務員亂花錢的利益關聯者或既得利益者,自然不愿披露證據。監督疲軟,加劇了突擊花錢的慣性。 讓人失望的是,還有一些人為年終突擊花錢進行辯解,例如,財政部某專家在回應年末突擊花錢時稱,突擊花錢不違反預算管理規定,并稱“日本也是如此”。試問,用公款買購物卡,開的一般是“辦公用品”、“電腦耗材”、“筆墨紙張”之類的發票,難道不算違規嗎?再問,是為公務員亂花錢辯解,還是為自己利益辯解? 總而言之,突擊花錢不外乎兩個原因,一是現行制度殘缺;二是各種監督失守,F行預算制度明顯不完善,而備受矚目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立法已經多年,至今仍無確切消息,預算編制改革自然無從談起。監督方面,無論是各級財政部門還是各級人大代表,都沒有把好審批關。再加上納稅人在日常難以發揮監督作用,突擊花錢自然猖獗。 其實,財政預算過于寬松導致的“錢多”,不僅反映在變相突擊花錢方面,還反映在政府消費占財政收入比例過高。據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透露,“我國政府消費占財政收入比重為20%左右,而日本僅為2.8%左右”。而監督程序的疲軟,不僅反映在某些預算把關人員缺少預算知識,沒有用好自己手中的表決權,還反映在某些把關人員對預算案不負責任。如此,預算審批就為亂花錢創造了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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