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關房產稅如何征收的爭論再度火熱,但問題似乎越辯越亂,甚至在一些概念性問題上也出現了爭論。例如,房產稅定位于塑造地方穩定財源還是調控房價?如果定位于調控房價,房產稅能夠降低房價還是適得其反?房產稅稅源包括所有住房還是針對二套住房及以上?針對存量征收還是僅僅針對增量增收?參照國外制定稅率還是沿用上海和重慶模式下的低稅率?免稅面積在40平方米合理還是60平方米合理?在這些問題上,目前始終沒有大家一致認可的定論。 推出房產稅非常有必要,但制約的根本性因素也很多。新增一項稅種或提高原有稅種的稅率會加重納稅人的稅負,影響納稅人的投資和消費決策,影響資源的配置,天然會產生規避或扭曲效應,進而影響全社會福利水平和經濟增長效率。因此,是否征稅及稅制如何設計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設計的不好往往會產生不良后果。如果稅收負擔降低資本投資收益率,可能導致投資規模萎縮,高收入人群易規避個人所得稅,低收入人群損失更多福利,勞動所得稅會造成閑暇替代勞動的結果,勞動投入下降等等稅收扭曲效應。 我國房地產領域的稅收存在稅負整體較重,結構不合理的問題。據媒體統計,商品房從拿地開發到賣給購房者,其中涉及到向各級政府繳納的稅費一共七大類37項,占整個房屋銷售金額比例在50%以上。在整體稅負較重的情況下,住房交易各環節稅負不平衡,稅負基本集中在流轉環節,而保有環節稅收僅占地稅收入的4%(針對企業法人),個人所有住房根本不用負擔任何稅金。在住房供求矛盾較突出的近10年,流轉環節稅負基本能夠轉嫁給購房者,這是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效不顯著的直接原因。 在我國結構性減稅的稅制改革大背景下,再考慮到房地產領域整體稅負較重和結構不平衡的現狀,房產稅的稅制設計必須要貫徹“增減平衡”和降低行業整體稅負的大原則,即征收房產稅的同時要簡并和降低流轉環節的稅負。但是,即使是在降低行業整體稅負的情況下,將流轉環節稅收騰挪到保有環節,也將產生一系列負面問題。 行業稅負轉移到保有環節將直接沖擊已經旺盛了10多年的房地產市場需求,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實質上會被動搖,而土地財政直接關聯到“固定資產投資+銀行貸款”驅動的經濟增長。這一稅收改革首先將遭到地方政府的強烈反對,而且在“保增長”和“GDP績效考核”的大背景下,一下子推出西方式高稅率的房產稅也不可行。同時,由于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的滯后,實際操作中無法有效地甄別自住與投資需求、合理與非合理需求、改善與投資性需求、稅率制定的基準,難免會產生對于合理住房需求的錯殺。在富人更易于避稅的情況下,反而事實上加重了窮人的稅負。另外,同一城市內房屋產權形式多種多樣(房改房、小產權房、產權式保障房、自建房、商品房等),如何確保稅收的公平原則和行政原則(稅收征收成本要低)也是很大的問題。 因此,我國房產稅的推出一定是遵循“從最易突破的環節入手”、“簡并與征收同步進行”和“短期問題解決與長期制度建設結合”等原則。這就不難理解,上海和重慶房產稅設計上為何會出現稅源范圍小(第二套或高檔房)、稅率低(0.4-0.6)、免稅面積大(上海為每人60平米,重慶只針對高檔房)等“政策輕輕落地”的現象。因為,這樣的設計最容易突破,綜合成本或負效應效應最小。目前,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改革正在向擴大試點城市和試點行業進行,營業稅是房地產行業實際稅收的大頭,這一改革延伸到房地產領域將為房產稅從“輕輕落地”到“重重落地”的過渡創造條件。本質上,推出房產稅來解決短期問題(如控制房價和抑制投資投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也是向長期制度建設過渡的必經之路。長期問題的解決,如去除地方政府土地依賴、去除經濟增長投資依賴、去除房地產依賴、加快財稅體制改革,以及收入分配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及全國聯網等制度建設正在進行中。到時候,房產稅是否適合我國體制、房產稅是否成為公共財政支柱和地方穩定財源等先入為主的問題自然明了,而房產稅具體細節問題則不辯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