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有公眾發現,在北京朝陽區的一些路口,民警對“不看紅綠燈,湊一堆人就走”的“中國式過馬路”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罰,部分闖紅燈行人被罰款10元。對此大家議論紛紛。北京交警稱,行人闖紅燈罰款10元并非新規。 事實上,闖紅燈罰款10元,在北京市2004年出臺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就有明確規定。但遺憾的是,“舊規”現在卻成“新聞”,很是耐人尋味。 應該說,行人“闖紅燈罰款10元”條款的形同虛設,很大程度上緣于法不責眾的國人心態:不但民眾不把“闖紅燈”過馬路當回事,連交警部門也對此條款的可行性信心不足。也許,在人們的潛意識里,交通事故的“馬路殺手”主要是機動車輛,行人相比明顯處于弱勢,只要機動車守法,行人違章似乎并無大礙;再說,機動車有駕駛證照和年度審核的制度性約束,執法難度相對較小;而處罰行人,在安全意識普遍缺失的背景下,既沒有相應的硬件約束,也極易導致被罰者與交警的爭執甚至沖突,于是只教育不罰款就成了交警對待行人違反交通規則行為的潛規則。 “紅燈停、綠燈行”曾是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的啟蒙常識,“寧停三分不搶一秒”更是婦孺皆知、耳熟能詳的安全名言。教育不是萬能,罰款也是教育,而且是觸及經濟利益、讓人記憶猶新的教育。公眾對“罰款10元”的力挺和“處罰過輕”的認知,體現了社會要求整治“中國式過馬路”陋習的由衷呼聲。 “闖紅燈罰款10元”的舊規重拾,不僅是對沉淀法律的現實激活,更是對國人交通規則意識缺失的有效救贖。人們期待著相關法律的宣傳到位和路人皆知。更熱盼“闖紅燈受罰”成為交警嚴格執法的履職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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