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總體方案歷時8載,終于有望于本月面世。這份難產的方案寄托了民眾太多的期望,盡管可能只是原則性、框架式的方案,但也標志著收入分配改革終于邁出了艱難一步。實現十八大提出的“到2020年實現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標,建立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是關鍵。確保收入分配制度的長期穩定,避免各種短期政策手段調節和應用的不連續性和不穩定性,才能真正使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在長期內惠及全體居民。
針對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十八大報告提出,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取得重大進展,在發展平衡性、協調性、可持續性明顯增強的基礎上,確保到2020年實現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這是中央首次提出居民收入增長量化指標,從定性目標到定量目標,尋求經濟增長與福利增長、財富增長與財富分配之間的平衡。
“居民收入倍增”是均衡的倍增,“倍增”的收入應是均衡的可支配收入。根據庇古的福利經濟學觀點,要實現更大的社會福利必須增加國民收入,同時在分配方面必須消除國民收入分配的不均等。在效率原則下均等固然不可能實現,但均等化過程將必然裨益于居民收入的提升和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中國歷來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古訓,雖然絕對的平均主義并不切合實際,但是縮減貧富差距實現國民收入合理分配已經成為一個現實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十八大報告中提出的“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是指全體人民人均收入翻一番,不是人人收入都翻一番,只能力爭大多數人收入有大幅度增加,尤其要保證中低收入者收入增幅高于高收入者,勞動報酬增速快于資本所得,徹底扭轉要素分配不公平問題,在市場內部實現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這也符合十二五規劃提出的“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的要求。
收入分配不公平已經是一個危害很大、亟待解決的問題。我國收入分配制度經歷了由計劃經濟“平均主義”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轉變,全體居民的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增加了個人福利和社會福利。但是,一些非公平的制度安排使得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中低收入階層與高收入階層之間存在著收入上的巨大差距。這種全體居民受益的改革效果符合“帕累托改進”的特征,但我們也發現“帕累托改進”忽略了收入分配的公平問題,不同群體之間目標沖突與博弈導致收入分配出現了嚴重的公平缺失。在幾十年的時間里我國缺少一個政策目標和體系都穩定的收入分配制度,這使得居民沒有享受到穩定而公平的收入分配,而是在低水平的收入均等化向收入差距逐漸擴大的轉變中承受著分配的不公。
由效率提高引起的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機制,使得制度變遷在報酬遞增階段形成一些既得利益集團,他們為追求利益不愿進行制度變革,而是通過強化機制使制度變遷形成路徑依賴,甚至把制度鎖定在一種無效率的狀態,以不斷獲取利益。這將對其他社會群體的利益造成損失,使得公平取向的制度變遷無法最終實現。他們反對和阻礙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比如企業主會反對合理的職工工資增長制度以維護自身的高收入;腐敗官員會反對收入申報監管制度以維護權力尋租的灰色收入;國有壟斷性企業會反對行業最高工資制度以維護企業職工的高收入。
“居民收入倍增”,從字眼上看好像只是收入的倍增,但實際上它是一個全方位的社會變革,是涵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一攬子計劃。
產能過剩、結構轉型是我國經濟當前的核心問題,這個問題的另一面是需求尤其是內需不足。自2008年我國居民人均收入超過3000美元后,就一直深受“中等收入陷阱”的困擾。處在經濟結構轉型、拉動內需的關鍵時刻,均衡的增長結構和收入分配改革是我們需要抓住的牛鼻子。通過收入分配的調整和產業格局的變化,大幅度增加國民財富,壯大中產階層,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從整體上提升國家的經濟社會面貌。
在今后一個時期內,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主要是一種“卡爾多-希克斯改進”。通過不公平方式獲取高收入的富人階層,對中低收入人群造成了很大的收入損失,而高收入人群有足夠的收入水平在補償中低收入人群后還能達到高福利狀態,這就是“卡爾多-希克斯改進”。“卡爾多-希克斯改進”強調對福利受損失的人的補償。當前,社會上中低收入群體和弱勢群體在利益分配格局中處于受損失的地位,但由于他們的權力和權利有限,還無法通過自身行動改變現存收入分配制度,政府應該把補償變為現實,通過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來實現。在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中,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應是一種集體選擇,根據多數原則和公平原則,將大多數人的收入分配偏好轉化為具體制度安排。政府應該把實現全社會的收入分配公平作為制度變遷的最終目標,不斷地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