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因為塑化劑事件連續跌停,酒業板塊也大受波及。有人據此提出了酒業板塊的做空陰謀論,認為酒鬼酒雖然不能融券賣空,但有資金提前對白酒股板塊融券做空,然后釋放塑化劑利空事件,這些做空資金利用未公開信息影響市場并牟取暴利,可能涉嫌內幕交易。筆者以為,對合理利用做空機制的投資者胡亂扣內幕交易的帽子,是不利于市場健康發展的。 何為內幕交易?查《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可見,要構成內幕交易,必須有內幕信息。酒鬼酒在塑化劑事件中有內幕信息嗎? 內幕信息是上市公司內部運作人員所知悉的并未公開的信息,《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列舉了“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等具體的內幕信息事項;但酒鬼酒含塑化劑的消息,并非從上市公司內部人傳出,而是媒體從市面購買酒鬼酒將其主動送上海天祥質量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測形成檢測報告后而產生的。而媒體懷疑酒鬼酒含塑化劑,那是因為一些白酒含塑化劑早就是個欲蓋彌彰的事實。據稱,臺灣檢出食品殘留塑化劑成分后,國內某大學教授突發奇想:白酒有沒有可能超標呢?于是拿很多酒去檢測,幾乎都超標。但可以說,即使該教授獲得了第一手信息,也難定義為內幕信息,因為這是他的推斷和驗證所得。白酒塑化劑超標的信息,在一定范圍早就廣為流傳,投資者利用這些信息做空白酒股,與內幕交易風馬牛不相及。 美國曾發生一個類似案例。證券分析員Dirks從“美國公平基金”前職員Ronald
Secrist處得知公平基金有嚴重的公司欺詐行為,經調查證實確有此事,他將調查結果通報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媒體,也同很多客戶討論此事,Dirks并不持有公平基金的股票,但持有公平基金股票的一些客戶因此在公平基金欺詐行為披露前大量拋售。SEC認為Dirks將消息告訴客戶的行為違反了美國禁止內幕交易的聯邦法,對其給予訓誡。但聯邦最高法院認為,Ronald
Secrist的泄密行為和Dirks的揭露行為,都缺乏謀取私利的主觀目的要件,因此做出無罪裁判,撤銷了SEC的訓誡。 值得關注的是,公平基金員工Ronald
Secrist的泄密行為沒有受罰。受此啟發并適當延伸,筆者認為在A股市場,就算白酒含塑化劑的消息是由一些上市公司內部傳出,也不應將其視為內幕信息。此類尚未公開的、對社會公眾利益或社會經濟秩序有極大惡劣影響的信息,盡管將對公司股價產生巨大影響,也不宜劃入內幕信息范疇。因為此類信息傳播得越早、越快、越廣,才對社會公眾更有利。若此類信息劃為內幕信息而受到傳播壁壘的保護或限制,將對社會產生嚴重危害。 把這類信息撇除內幕信息范疇之外,可能有投資者借這些利空信息做空獲利,這應該鼓勵,只有讓投資者在做空獲利的利益機制驅動下,充分挖掘傳播上市公司的利空消息,市場估值才能更為準確,上市公司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危害才能降到最低。 當然,僅此還不夠,此類信息被劃出內幕信息范疇之后,上市公司內部人也可能利用它做空獲利。筆者看過一部外國電影,講述有人竊取一家上市公司控制權后,大肆做空本公司股票,然后故意聘請門外漢當總經理,想把公司弄垮而獲取做空暴利。為此,需要出臺配套措施,以防經營管理者產生整死公司的邪惡念頭。 筆者認為,上市公司董監高等內部人把公司經營好應是天職,所有情況下都應維護經營管理人把公司經營好這個導向。為此可以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等內部人必須持有一定數量的上市公司股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董、監、高做空本公司股票。有此規定之后,由于目前規定融券余量上限為該股票可流通量的25%,上市公司內部人即使想通過關聯人借利空消息做空,獲利也可能難抵其持股跌價的損失,這就逼迫他們一門心思去琢磨怎么把公司經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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