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滬深交易所發布了三項退市制度配套業務規則的征求意見稿,分別就退市整理期、退市股份轉讓服務以及重新上市制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與成熟市場相比,A股的退市量化標準相對較少,雖然在非量化標準上也有不少規定,但往往執行起來較困難。在退市程序上,退市制度的執行效率較低且實施的彈性較大,證券交易所按市場化退市制度來批準退市的權限也較小。
退市制度的不完善正是股市搞不好的重要原因之一。新股發行已經多次嘗試市場化了,發行速度和融資金額多年來一直遙遙領先,但退市制度呢?整個股市想找幾只退市股還真不容易。A股歷史上,上市公司造假前赴后繼,前有主板臭名昭著的銀廣夏,近有中小板情節惡劣的綠大地。現在,又有頂著“稻米精深加工第一股”光環的萬福生科承認財務造假,成為創業板造假第一股。垃圾股的股東換了一茬又一茬,賣一賣資產又是一個干凈的殼,別說退市了,大家都在搶呢!
包括退市制度改革在內,積弱已久的A股迫切需要深層次改革,這種改革不是修修補補的小打小鬧。具體來說,現有退市制度過于溫和,相當一部分的ST公司反復戴帽摘帽,這種低力度的處罰對劣質上市公司已不足以形成威懾作用。退市制度應該對同一家上市公司的ST次數及ST年限作出限制,對多次及長期戴帽的公司應予直接退市,比如上市公司戴帽5年必須退市,同一家公司被3次ST必須退市。
同時,監管層應該努力擔當起監管職責,嚴格執行退市操作程序,對符合退市條件的劣質公司堅決給予退市處罰,不能等到公司爛到不能再爛才讓其退市。相關監管部門在審批戴帽和摘帽時,要嚴把質量關,更多地從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和公司資產質量的角度來考慮問題,盡量減少ST公司的摘帽。只有達到上市公司批量化退市的效果,退市制度才能真正起到凈化股市、提升股市價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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