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顯示,今年前10個月全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新開工722萬套,基本建成505萬套,保障房新開工數量和基本建成數量均已經提前達到2012年的計劃標準。近年來,國家投入大量財力物力建設保障性安居房,取得了歷史性成就,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困難逐步得到緩解。 保障房是為低收入群體提供的公共產品,保障房建設涉及規劃、選址、供地、籌資、建造等多個環節,配套設施建設和后續的分配管理的牽涉面也很廣,要把好事真正辦好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保障房位置及其配套設施,直接關系入住這一最終的問題。由于保障房用地不會產生直接的經濟效益,從地方政府的角度出發,一般會選擇價值較低的土地作為保障房用地。而價值較低的土地往往偏離城市的中心地帶,交通和就醫、就學、購物等設施不夠完備,保障對象會因此增加生活成本,甚至不得不放棄居住,使保障房的保障功能得不到充分發揮。 對于保障房的選址及其配套設施建設,國家提出了“集中建設”和“同步配套建設生活服務設施”的原則性要求,但各地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制定細化、量化的標準。比如,可從完善保障房考核體系入手,將保障房入住量、入住率和入住滿意度作為主要考核指標,將開工率和竣工量作為考核的輔助指標,以此提高保障房的入住質量。 從本質上講,保障房配給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之一,它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分配過程必須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然而,一些地方保障房分配在制度上尚需完善,有的可能只會公開當期推出的保障房房源,而未公開已建、已分配、未分配房源等重要信息。公眾不知情,監督不到位,分配過程中就可能出現一些騙取保障資格獲得住房,一些管理部門渾水摸魚的不正常情況,從而產生不公和腐敗問題。 要做到保障房配給過程公開透明、配給結果公平公正,首要的是確立保障房房源公開和責任追究制度。在當前,公開保障房房源還是一個較為薄弱的環節,應以保障房項目為信息公開對象,將其位置、土地供給、建設進度、容積率、成套數量、套內面積、配套設施、交付時間、配給對象、配給條件及以后的空置情況等,實行動態化公開、并予以制度化,對違反制度規定的,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目前,住房保障方面的法規還只是部門規章,層次較低,這與保障房這一工程的地位不相適應。從長遠看,應當從法律層面加以規范,增強保障與約束的剛性。除明確保障房的目標、概念、標準、范圍、方式等基本問題外,還應對保障房規劃、供地、建設、融資、分配、管理及退出等事項予以規范,明確各級政府的住房保障責任和公民應享有的合理住房權利,并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在今后較長時期內,保障房在我國住房體系中都將占有重要地位,應設立專門機構負責保障房的建設管理。同時,還應培養建立一支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隊伍,負責專門從事保障房需求調研、規劃選址、戶型設計、項目建設、分配及物業管理,不斷提高保障房建設管理水平,切實為百姓提供更多的生活便利,讓他們住得更加安心和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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