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現行征地補償標準作出調整,大幅提高對農民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的費用,已成為遏制強征強拆、保障農民財產權利、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當務之急。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1月2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業內專家推測,此次修改主要內容之一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提高額度可能為現行標準的10倍。 十八大報告首次正式寫入“改革征地制度”,并明確提出“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今年1月,溫家寶總理在《求是》雜志發表文章,指出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犧牲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條件大幅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當前條件下改革征地制度,一個關鍵的內容,就是要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其具體做法就是提高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 如溫家寶總理所言,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是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應當讓農民帶著這些權利進城,也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由他們自主流轉或處置這些權利。在集體土地征收和城市化過程中,對于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一個公平補償的問題,要保證農民在土地征收之后的生活水平,與之前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所保障的生活水平相當。 相較之下,對于農民的集體收益分配權,就不只是公平補償的問題,而是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的問題,是國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要由集體土地的價值貢獻來決定——在集體土地征收和城市化過程中,政府主要貢獻的是管理權、規劃權和征收權,社會主要貢獻的是經濟發展帶來的外部收益,農民主要貢獻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農地發展權,土地增值收益應當在政府、社會和農民三者之間進行合理分配。鑒于長期以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嚴重失衡,農民所得份額普遍過低,征地制度改革需要適當向農民傾斜,以形成合理的、可持續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格局。 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但因為農地產值相對不高,按此標準即便足額發放補償費用,也難以滿足農民失地之后的生活保障和發展需要。這也是一些農民反對、抵制土地征收的直接原因。一些地方政府和土地開發單位聯手大搞強征強拆,導致各類征地糾紛和沖突事件大量發生,造成十分惡劣和嚴重的影響。對《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作出調整,大幅提高對農民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的費用,已成為遏制強征強拆、保障農民財產權利、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當務之急。 現行征地制度下,政府壟斷城市建設用地市場,集體土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須先征收為國有,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有利于提高農民的收益,但集體土地交易全部由政府主導,改革和發展的空間終究有限。從長遠看,征地制度改革還有另一個方向,就是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這就要求加大市場主導集體土地交易的比重,允許一部分集體土地進入一級市場,集體和農民獲得土地出讓金或租金,政府從中收取稅費,使一部分土地收益成為地方財政收入。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由政府主導逐步轉為由市場主導,農民成為集體土地交易的重要主體,有利于農民自主流轉和處置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增值收益分配權,有利于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面,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推動形成和完善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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