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的目標是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而金融危機的爆發不僅是金融體系內部矛盾、金融與經濟體系矛盾的一種爆發,更是對當時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出的質疑,從美國次級貸款市場引發的這場次貸危機同樣也是如此。危機爆發后,國際金融監管組織針對危機中爆發的問題展開了大刀闊斧的變革,其中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其倡導的巴塞爾資本系列協議的改進最為受到關注。
1988年推出的巴塞爾和2004年推出的巴塞爾一度被國際銀行監管者作為監管實踐的重要標桿,然而其缺點也在次貸危機中暴露無遺。巴塞爾委員會針對這些不足和質疑提出了一系列的修訂方案,并將其作為巴塞爾資本協議(下稱“巴塞爾”)正式推出。巴塞爾旨在從銀行個體和金融系統兩方面加強全球金融風險監管。在單個銀行實體(微觀審慎)層面,意圖提高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市場波動時期的恢復能力,使銀行能夠更好地抵擋經濟金融風險。主要內容包括對原有資本監管要求的完善和流動性標準的建立。在整個金融體系(宏觀審慎)層面,力求減少具有潛在系統性風險的銀行對整個金融業的影響,以對全球長期金融穩定和經濟增長起到支持作用。
自2011年4月中國銀監會頒布《關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的44號文以來,中國銀行業正式拉開了三版巴塞爾協議同時實施的大幕。隨后陸續頒布的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分別針對新監管標準的實施細則給出了詳細詮釋。雖然作為G20的一分子,實施巴塞爾協議在大方向上勢在必行,然而實施標準的設定和過渡期的安排都應充分考慮中國銀行業的實際盈利狀況和國際競爭力。
2012年6月正式發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全面修訂,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中國版巴塞爾對本土適應性的審慎考慮。
首先,巴塞爾是次貸危機的產物,是針對在次貸危機中暴露出的西方金融體系中風險較大的金融過度創新所進行的改革。因此,如何將國際活躍銀行的監管準則運用到中國所有的商業銀行之中,需要更多考慮具體的實施環境。
其次,如何運用創新資本工具,做到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有所區分,可以成為商業銀行應對資本大幅提升的主要手段。在巴塞爾資本的重新定義下,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存在扣減項目不全、部分債務資本工具不合格、股權投資處理方法不嚴格等問題,新的資本定義不僅會使商業銀行面臨的實際資本充足率要求更高,還使得補充資本時可選資本減少,短期內在資本監管下的銀行不得不將資本補充的壓力推向資本市場,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提高銀監會和證監會協調監管的要求;同時供給增多將使股票價格下降。而債務資本工具標準的提高也會加大外源融資渠道資本補充的成本。
針對中國銀行業金融創新工具較少,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趨同的現狀,靈活運用金融創新工具,補充非核心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將是應對資本監管新要求的重要手段。此外,外源融資的資本補充機制可在短期內緩解資本金的壓力,但長期必須通過內部積累建立新的資本補充機制,增強盈利能力,并加強風險管理和成本管理。急于用過高的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來控制銀行的風險,可能造成銀行沒有充足的時間進行長期規劃的實施,以改變資本結構、轉變盈利模式,將不利于銀行建立長期有效的內源性資本補充機制。更大的可能是倒逼銀行一致選擇資本市場,最終將成本轉嫁給投資者和消費者。
最后,將風險管理的意識滲透到銀行經營活動中,防止出現“兩張皮”現象,不斷提升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實施巴塞爾,尤其是其中的內部評級法,會從風險治理、政策流程、計量模型、數據IT等不同層次和維度,改變中國銀行業現行的風險管理體系,特別是可將中國的銀行從定性、專家經驗為主的風險管理模式推動轉向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模式,同時相應帶動從信貸流程、業務制度到具體運行模式的巨大轉變。在這個轉變過程中,預留一定的磨合時間以及數據積累和系統完善時間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