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體從商業銀行渠道證實,央行新版個人征信報告已經上線,2009年10月以前的信用卡、貸款逾期均不再展示,且此后逾期記錄留存的時間為5年。此舉意味著市民的逾期負面記錄不再伴隨終身,若持續5年按時足額還款,可還回信用清白。(11月4日《廣州日報》) 在如今的現實社會中,企業誠信、個人誠信的問題,一直都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而如何“規范征信報告”的探索與努力,也是擺在眼下的重要課題。畢竟,隨著金融體制的進一步改革,我國當前征信評級業務的發展,已經到了新的瓶頸處,的確需要進行改觀,以滿足當前現實發展的需求。 就當下而言,我們的征信評級市場,其實已經被劃分為不同領域,而不同領域又由不同的監管部門負責,在他們之間,很難形成統一的法律規范,依據的只能是散見于證券法和公司法中的各種碎片化規定,有本行業的“局限性”。而且,這些僅僅局限于行業內部的規章、文件、通知等,大多散亂無章,便使得這征信評級市場存在整體性差、效力低下等現實問題,甚至不同領域之間還存在“相互沖突”的地方。如此現狀,自然無法應對征信評級的復雜性,對征信報告的規范,也難以達到理想效果。 拿央行新版的個人征信報告來說,其中的確有不少“亮點”,一是2009年10月以前的信用卡、貸款逾期記錄不再顯示,這可避免公眾“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遺憾;二是逾期記錄只留存5年,意味著擁有“去污名化”的政策善意。但置于現實語境之下,可能仍難跳出“執行力沉疴”。一者,這依然只是適用于“銀行業務”的“單一化政策”;二者,如無法律明文規定,政策甚至可能朝令夕改,這依然充滿了不確定性。 去年7月公布的《征信管理條例》,給予了公眾極大期待,而且其中也對個人征信報告進行了規范,也是以五年為期,但遺憾的是,《征信管理條例》草案在第二次征求意見時,刪除了關于使用征信評級的規定,這部“條例”,自然也就沒能承擔統一規范征信評級的歷史使命。盡管2011年國務院又授權央行監管國內信用評級機構,但這種授權,顯然強制性不足。 故而,要完善征信評級制度,規范征信報告,仍需立法先行。畢竟,只有以法律依據為根基,“征信評級”才能具有合法性、穩定性等特點,也才具備“統一規范性”,不然,即便央行的“新版征信報告”具備“善意”品質,也難以讓善意從夢想照進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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