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行新版個人征信報告在全國上線運行。在新系統中,市民個人信用的不良記錄保留時間被縮短至5年。 在個人信用報告使用范圍不斷擴大的當下,信用“污點”終身制這種“一棒子打死”的規定,可能導致“破罐子破摔”的結果,不利于信用正能量的構建。同時,人的財務狀況與行為方式會隨著時間推移而改變,給曾經的非信用行為一個考驗期限并重建個人信用,是理性、成熟社會的必要選擇。因此,破除信用“污點”終身制有利于整個社會的信用資源培育與生發。 進一步看,信用應該是建立在公平契約關系上的行為準則。只有以公平的契約關系為基礎,才能在契約領域內逐漸培育出成熟的信用體系,并且增加社會信用資源,為信用社會的發展壯大增添正能量。如果從這個意義上出發,打破自然人信用“污點”終身制固然培育了信用社會的一個支點,但另外一個支點也需予以關注,那就是商業銀行的信用規制與約束。 近年來,有很多超出想象的案例在商業銀行內發生:利息計算逢大月“不算31日”;銀行收費項目幾年間暴漲10倍多;解決ATM機吞錢需兩個工作日,而用戶謊稱ATM機多吐錢銀行工作人員5分鐘即趕到;對信用卡未按時還清借款實行全額罰息;銀行與催債公司聯手催款……這其中不乏霸王條款,也不乏義務缺省,但歸根結底是銀行在獲利沖動下引發的信任危機,商業銀行的信用形象早已大打折扣。 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收費項目和不當獲利糾偏力度不夠,只是導致上述問題的一個原因。根本原因是消費者意志在銀行的種種規定(包括舊版個人征信體系)中幾乎被徹底遺棄。如果在金融服務的契約關系中不能充分體現和尊重消費者意志,縱然個人信用再良好,也必然會糾紛不斷,從而影響到整個金融領域的信用形象。信用不是單向度規制的產物,在新版個人征信報告上線之際,如何進一步規制和約束商業銀行的信用也需盡早提上議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