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發布《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71項,調整行政審批項目143項。相比于這314個項目,《決定》中的一項“前綴”性表述尤為引人關注——“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 這并不新鮮,甚至可以說早已是經濟界、行政管理界乃至社會各界的一種共識。令人鼓舞之處在于,這種原則性的共識,在體現執政思路的國務院決定中得到如此清晰、明確、篤定的表達。 有分析指出,在《行政許可法》中,對上述“兩凡”事項的規定是“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從“可以”到“都要”、“一律”,國務院這次表態的力度“前所未有”,“可以看出改革的決心”,“實際上為下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按照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的界定,“許多行政審批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向過程中產生的‘怪胎’,增加了暗箱操作的自由裁量權”。毫無疑問,此次國務院決定體現的理念,尤其是“兩凡”這樣的前綴,像一道光,直刺那些作為“怪胎”而存在的不合理的行政審批。 這讓人想起中國古代的一個傳說。相傳點燃犀角可以照妖,《晉書·溫嶠傳》記載:“(嶠)至牛渚磯,水深不可測,世云其下多怪物,嶠遂燃犀角而照之……”于是有了“燃犀”這一典故,意指明察事物,洞悉邪怪。 中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有時日,所取得的成就世所共睹。但這并不意味著市場活動、社會生活中那些幽暗領域的消失。相反,一些行政機關依賴甚至迷戀行政許可,這樣的現實背后,須警惕幽暗利益蠶食市場經濟的光明領土。 體現“自主決定”、“有效調節”、“自律管理”這些市場經濟最基礎原則的那道燃犀之光,需要顯現。 細察314個項目的具體目錄,過度行政審批的陰影籠罩范圍之廣,令人唏噓。其中既有關涉較為重大的,如新藥試行標準轉正審批,也有細枝末節到比如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樹木的審批,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生產許可,甚至是化學處理劑中的產品衛生許可……可謂事無巨細,構成一堵高大堅硬的石墻,阻擋著那些本該在自由市場環境中煥發活力的雞蛋。 有了燃犀之光,可期待不再以卵擊石。 當然,按照學者解讀,目前各部門上報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還存在“避重就輕”現象,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的空間仍很大。以積極眼光觀之,這或許正是中國進一步改革的“制度存量”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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