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以后,有關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的論題充斥于學界和媒體。圍繞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的研討,將焦點集中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的問題,實際上是一個財政體制問題。要真正解決各地方政府拓展城鎮化建設的資金不足,需要從改革財政體制入手,處理好相關關系。 在中國,財政體制是集權體制,地方財政承擔的各種債務最終由中央財政負責清償。從這層意義上說,所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債務問題,實際上是財政體制內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問題。跨入21世紀以后,這一問題之所以表現突出,一個主要成因是,在實現了溫飽型小康以后,廣大居民已大致處于吃穿不愁的狀態,消費結構已從對“吃、穿、用”的需求轉向了對“住、行、學”的需求,由此原先以滿足“吃、穿、用”為重心的工業經濟結構(中央部門可用大型工業項目布局安排來引導地方政府行為的宏觀調控格局)已不能滿足新條件的各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解決“住、行、學”供給過程中,各地方政府已改變了原先在爭工業項目中存在的競爭關系,畢竟中央部門并不直接管理各地方的城鎮化建設,要緩解由“住、行、學”供給短缺引致的種種經濟社會矛盾,還要靠各地方政府自己想辦法。在可獲得的資本性資金極為有限的條件下,借債建設就是一個必然的選擇。另一方面,在經濟體制機制改革深化的過程中,由中央部門下發給地方政府管理的事務不斷增加,引致地方政府需要使用資金來解決的問題越來越多,但與此同時,中央部門下放給地方政府的財力并沒有隨之同步配套增加,這引致了地方政府在解決或完成各項事務中的資金捉襟見肘,借款過日子也就成為一個沒有辦法的辦法。 國家審計署報告指出:“1997年以來,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年增長。”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增長率長期處于高位運行,與對應年份的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相比,除2008年和2010年略低外,大部分年份均明顯高于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同時,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增長率始終呈現為正數,這意味著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絕對額規模不斷擴展。一個簡單的問題是,由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所建設的各種項目,在今后城鎮化進一步推進過程中,投資數額是呈增加趨勢還是呈減少趨勢?如果是呈增加趨勢,那么,這些項目建設的投資將由誰來承擔,又將運用何種性質的資金?顯然,地方政府性債務還將隨著這些項目建設規模的擴大而增加。由此,提出了一個兩難問題:要減少地方政府性債務,就難免減少對公益性和準公益性項目的投資,由此,將引致本來就已嚴重短缺的教育、醫療、道路、水電等一系列的供給更加短缺,給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問題解決以更大的困難;或者加大對這些方面的投資,由此將引致地方政府性債務進一步增加。面對兩難困境,何去何從?理論上也許還可繼續探討,但重要的是,實踐已處于“時不我待”之中,必須抓緊時間予以明確的選擇。 一些人主張通過發行城投債來緩解壓力,但城投債的發行主體是各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投資公司(或類似機構),這些債券是要到期還本付息的,因此公益性項目幾乎難以納入他們的投資視野,就是準公益性項目也有相當大的部分難以被選擇。一些人主張發行地方政府的市政債來緩解資金來源的困難。中國財政體制與發達國家的實質性差別,就算是地方政府可發行市政債,其規模是否能夠在短期內達到數萬億元計,以滿足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投資項目的需要也還是一個問題。更重要的是,就負債而言,這與從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恐怕沒有多少區別。 也有人認為,發行市政債可避免給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帶來不良資產。然而,只要這些債務資金投入的項目是優良的,發行市政債券不會產生嚴重的風險,從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也不會形成不良資產;如果這些債務資金投入的項目是不良的,不論是發行市政債券還是從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結果都將產生風險。所不同的是,在從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場合,這些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可由這些金融機構內部處置;在發行市政債券的場合,如果債券持有人擴展到城鄉居民,這些風險就可能釀成社會問題。毫無疑問,不論是發行城投債還是發行地方財政債券,都有一定的緩解建設資金不足的功能,但局限于此,不是解決問題的主要出路。 要真正解決各地方政府拓展城鎮化建設資金不足問題,需要從改革財政體制入手,處理好三方面關系:第一,地方政府事權與財力的關系。中央部門在將事權下放的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到地方政府的財力協調配合,應將對應的財力轉移給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擁有足以解決這些事務所需要的成本支出。第二,對地方政府所能承擔的債務,在區分財政預算內與預算外的基礎上,予以制度性界定。明確哪些資產收入(如土地出讓金收入)可承擔多大比重的債務,哪些資產不可承擔債務。明確債務的透明程序、方法和違規責任等。第三,理清地方政府債務關系。既不應將地方國企的債務劃入財政債務范疇,也不應將學校(包括高校)、醫院、土地儲備中心等有收入的事業單位的債務簡單地劃入財政債務范疇。在事業單位的改革深化中,應盡力貫徹自收自支、自負盈虧和自求平衡的原則,將符合這些原則的事業單位債務劃出財政債務,以明晰財政債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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