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10月1日起,陜西省境內的用人單位未按時向農民工足額支付工資的,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足額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這是根據日前審議通過的《陜西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試行)》的規定。 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成為文明傷疤、時代之痛的當下,要欠薪方加付25%補償金的規定,無疑能夠帶給人們些許欣慰和快意。不僅要讓農民工足額拿到工錢,還對農民工有所補償,讓農民工獲得一定的經濟和精神慰藉,更重要的是,對欠薪企業有一定的懲戒約束,提高其拖欠工錢的經濟成本。 拖欠農民工工資加付25%補償金,并不多見,但此舉既是天經地義,也符合法治精義。在現實中,農民工工錢動輒被拖欠數年之久,他們哪怕窮盡各種維權手段,千辛萬苦討得了血汗錢,但由于通貨膨脹的隱形存在,貨幣出現了一定貶值,比如,三五年前的1萬元所能購買的商品,于今天而言則不可同日而語。所以,即便農民工后來拿到了工錢,無形之中的損失也是比較大的,基于此,欠薪企業支付一定的補償金也是有必要的。與其說是補償,不如說是歸還,因為工錢本身就具有利息,這是農民工合法應得。 對欠薪企業,不僅要求其支出補償,還應該對其有處罰。《陜西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試行)》還規定,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所欠工資和補償金總額處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這一規定釋放的信號很明確,拖欠農民工工錢,要付出較為高昂的經濟成本,那些欠薪者可得好好掂量掂量。 不過,對欠薪者光有經濟處罰還不夠。事實上,去年2月26日,惡意欠薪已經入罪——《刑法修正案(八)》明確了惡意欠薪入罪,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欠薪的單位和個人最高將被處以七年有期徒刑。該法已于當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今年1月17日,人社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下發通知,要嚴厲查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重拳除了打向欠薪者,還指向監管人員——對不依法移送和辦理欠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要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讓人遺憾的是,因欠薪而承擔刑事責任的欠薪者很罕見,更不要說相關監管人員了。 拖欠農民工工錢,關乎法律尊嚴,影響社會穩定,已經成為上下頭疼的大難題。破解這一難題,就應該從提高欠薪的違法成本入手,不僅讓欠薪者付出經濟代價,更要付出法律代價。而這就需要監管部門負起責任,一方面提前進行制度安排,不讓相關企業欠薪;另一方面,對欠薪的“老賴”應依法打擊,絕不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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