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老太是一城市家庭主婦,年過七十,老伴去世后和兒子一起生活。前不久,張老太得腎結石、心臟病住院、手術,花了醫療費四萬多元。醫療保險單位一次就給她核銷了二萬四千多元。可盡管核銷了不少,她的自費也不少,她要拿出一萬六千元。張老太過去手頭有個萬八千的積蓄,給老伴治病、給兒子辦婚事都花光了。還托親靠友借了不少錢,拉了不少債。不但張老太手頭緊,她兒子的日子也挺緊。兒子和媳婦因所在單位生產經營不景氣,雙雙下崗待業。一萬多元自費款,數目不大,可對他們來說卻是一個天文數字。結果,因為出院結算時交不上自費的那一萬六千元,醫保卡被扣在了就診醫院。無論張老太怎么哀求,張老太的兒子怎么保證,醫院“不見兔子不撒鷹”,不交錢不給卡,相關人員說這是“慣例”。卡總存在就診醫院,再有病咋辦?張老太和她的兒子很焦急。 欠錢扣卡,這確實是醫院的“慣例”。很多醫院都這么做。欠錢扣卡,醫院有他們的理由:“醫院是‘補差’單位,國家財政每月只有百分之四十的撥款,醫生百分之六十的工資要靠自己掙。患者都欠醫藥費,一萬、二萬的欠,還不得把醫院欠黃了。醫院收不上來錢,醫生、護士吃啥、穿啥?”。可欠錢扣卡,這合法嗎? 醫療卡,是含有芯片的功能卡,是用于就醫或藥店消費時身份確認及醫保個人賬戶支付用卡,是醫保參保人的個人的財產。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等規定,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欠債還錢,就診單位有權要求患者歸還醫療欠款,有權通過訴訟等手段解決欠款問題,但沒有權力扣卡,剝奪欠賬患者在發生疾病的情況下享受社會保險、享有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就診醫院扣卡的行為是一種違法、侵權行為。就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有這樣的規定“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