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日持久的蘋果和深圳唯冠的“iPad商標案”終于落下大幕。蘋果公司以6000萬美元的代價,拿回了“iPad”商標在中國內地的歸屬權。新聞一出立即引發了輿論熱議,甚至旗幟鮮明地劃分成“蘋果粉”和“蘋果黑”兩個陣營。前者如創新工場董事長李開復,認為蘋果無疑是因為不熟悉中國法律,被唯冠敲詐了一筆;后者則認為,畢竟唯冠第一個做出了名為“IPAD”的計算機產品,就算是產品不成功,但日后商標價格的猛漲也屬于自主研發的“多樣化”收益。 拋開觀點之爭,“iPad”商標權屬如此值錢的原因,是因為消費者第一眼看到平板電腦的下意識反應就是“iPad”。這里的邏輯是什么?與靠緋聞吸引眼球的明星不同,企業如果不能提供優秀的產品和服務,那么它的商標也不再值錢。有人說,企業的商標跟發明、設計專利一樣,同樣屬于知識產權,企業有需要就可以隨時變現,甚至說唯冠的“IPAD”商標就跟柯達的專利一樣,就算破產了也能賣十幾億美金。實際上這混淆了發明、產品和商標之間的因果聯系。比如,CCD是數碼相機的核心原件,沒有柯達的發明,數碼相機的普及還要等很多年,柯達就算自己不做數碼相機了,也理應從產業中分得一杯羹。但是商標呢?“柯達”也是柯達公司的商標,但沒有聽過柯達公司靠賣這個求生吧。 所以我們看到,在德國,谷歌因為商標權屬糾紛,其電子郵箱產品不能使用全球通用的“Gmail”名稱,不得不改用“Google
Mail”,但這并沒有損害谷歌電子郵箱的用戶口碑和市場占有率,也沒有誰知道那家使用“Gmail”商標的德國公司。同樣,深圳唯冠也不能因為守住了“IPAD”的商標,就能開發出媲美蘋果的平板電腦。但是,在一個地方做生意必須遵守當地的法律,同時也因為同一全球市場品牌形象的需要,蘋果最終以6000萬美元的代價結束了這場糾紛。 說到這里,不能不談談國內外商標制度的差異。在歐美,商標權屬是根據商業實踐中的首次使用而定。第一個叫IPHONE的移動電話是思科發明的,所以,蘋果用盡匿名購買、直接談判,甚至搶先上市等各種手段,最終與思科達成和解并深入合作。這樣做的目的,當然是保護企業的創新熱情,讓知識成果盡快市場化。 而在國內,商標權屬遵循的是“誰先注冊誰先擁有”的原則。也許立法者的本意認為,給產品起一個好名字,企業也需要投入一定的資源。但是,《商標法》在實踐中,卻催生了一個寄生于“商標搶注和轉讓”的食利者利益鏈。注冊一個新商標最多只需要2000元,但是轉手少則十幾萬,多則上百萬。這種一夜暴富的方式,自然會讓很多人趨之若鶩。 我們無意給唯冠一個“食利者”的大帽子,在國內的商業競爭法則下,它有權利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我們更希望借此事件給創業者提個醒,因為現行法律的修訂并非一朝一夕,要避免自己的正當權益被食利者利用。 今年2月,微博上流傳著一個Facebook段子。盡管還沒有在中國運營,但Facebook從2006年開始,就已經在中國注冊了“費思薄”、“費司布克”、“臉書”等68個商標,涵蓋社區網絡、照片分享、搜索、電子游戲等十幾個類別,甚至還包括男女服裝。這種防御性和前瞻性相輔相成的布局,值得每個企業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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