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近日正式發布經修訂通過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閑置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土地是一個國家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珍惜并充分利用好每一寸土地是國家土地政策的根本,對閑置、拋荒土地行為各國都以立法形式嚴厲禁止。事實上土地閑置一直為我國法律所禁止,《土地管理法》第37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1994年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1999年頒發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也規定,“對超過出讓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而尚未開發的,征收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按理說有了這么明確的法律規定,土地拋荒、閑置應該是不可能的,然而,事實并非如此。據報道,僅全國城鎮規劃范圍內便有閑置土地107.93萬畝,空閑土地84.24萬畝,批而未供土地203.44萬畝,三類土地總量為395.61萬畝,相當于現有城鎮建設用地總量的7.8%。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有關處理閑置土地的政策剛性不夠,尚未形成責任追究機制,比如如果土地閑置超過兩年未被收回,有關部門和責任人應受什么處罰?并不明確!這大大降低了政策執行的效力。另一方面,由于開發商與地方政府間緊密的利益關糸,無償收回閑置土地難度相當大,而閑置稅費相對開發商當初取得這些土地的增值收益來說,又顯得微不足道,閑置土地的清理之路遠比想象中困難。因此,在治理土地閑置上缺乏的不是法律、政策的規定,而是一種令行禁止的監督和管理,在其背后可能存在瀆職、失職甚至是腐敗行為。 要杜絕土地閑置現象,讓閑置土地清理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一方面要完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讓法規更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有關部門要嚴格執法,加大執法力度,對不嚴格執法的部門和個人要予以嚴厲的處罰。同時,有必要將土地督察的權力上提一級來行使,即由上一級土地執法部門負責下級城市土地的督察工作,以避免受地方勢力的影響。同時,有必要建立土地公益訴訟制度,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閑置土地等土地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維護國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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